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宝〕征地补告[2021]第1005号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18]639号批文批准,原已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沪[宝]征地补[2019]第004号),并经宝山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因扩大用地范围,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完善本市征地工作的若干意见》(沪规划资源规〔2020〕2号)等有关规定,依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宝)拟征地告〔2020〕第1042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连同原方案一并按新的补偿标准重新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
1、沪府土[2018]639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范围:
宝山区顾村镇朱家弄村蒋家坟组、宝山区顾村镇朱家弄村朱西组;征收农用地513.1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 0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513.1平方米。
2、本次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宝山区顾村镇朱家弄村蒋家坟组、宝山区顾村镇朱家弄村朱西组;拟征收农用地835.5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合计拟征地面积835.5平方米。
以上两项共计(拟)征收宝山区顾村镇朱家弄村蒋家坟组、朱西组农用地1348.6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 0平方米,合计(拟)征地面积1348.6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 122.85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5元/平方米,蔬菜地7.8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被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
被征地村组 |
被征地面积 |
土地补偿费 |
青苗补偿费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非居住房屋(非共同举办企业)补偿费 |
其他 |
小计 |
备注 |
1 |
宝山区顾村镇朱家弄村蒋家坟组 |
461.1 |
56646.15 |
0 |
0 |
0 |
0 |
56646.15 |
沪府土[2018]639号文批准的征地面积和补偿费用明细 |
2 |
宝山区顾村镇朱家弄村朱西组 |
52 |
6388.2 |
0 |
0 |
0 |
0 |
6388.2 |
|
|
分计 |
513.1 |
63034.35 |
0 |
0 |
0 |
0 |
63034.35 |
|
3 |
宝山区顾村镇朱家弄村蒋家坟组 |
82.8 |
10171.98 |
0 |
0 |
0 |
0 |
10171.98 |
|
4 |
宝山区顾村镇朱家弄村朱西组 |
752.7 |
92469.2 |
0 |
0 |
0 |
0 |
92469.2 |
|
|
分计 |
835.5 |
102641.18 |
0 |
0 |
0 |
0 |
102641.18 |
|
|
合计 |
1348.6 |
165675.53 |
0 |
0 |
0 |
0 |
165675.53 |
|
五、(拟)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21年4月17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宝山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宝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区土地管理部门将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杨华栋 联系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友谊支路83号
联系电话:56131117 监督电话:56109705
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