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沃奇佳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杨秀菊与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等事宜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2025)办字第359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杨秀菊与被申请人上海沃奇佳农副产品有限公司2025年2月27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存有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上海沃奇佳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杨秀菊2025年6月至2025年8月期间工资人民币18000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沃奇佳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杨秀菊2025年3月27日至2025年8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30000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