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尚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杨昌贵与你单位关于工伤待遇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2026)办字第323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尚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杨昌贵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24年8月23日至2024年9月18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共计人民币119013.98元;
二、对申请人杨昌贵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