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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制订的《宝山区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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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1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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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五年六月三日) 

宝府办〔201546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财政局、区教育局制订的《宝山区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 区教育局制订的﹤宝山区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宝府办〔201230号)同时废止。

宝山区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教育费附加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2014年市对区县财政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沪教委财〔20143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原则

本区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实行区镇两级转移分配。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按职业教育专项、区定专项和区镇统筹使用三部分进行分配。职业教育专项按市有关规定、结合宝山实际提取,区定专项按年度计划安排,区镇统筹使用部分按区、镇公办学校学生数确定分配比例。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定

一、职业教育专项教育费附加支付资金使用按《意见》的规定执行。

二、区定专项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定

区定专项由区财政局、区教育局按年度计划确定安排。区定专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央、市规定实施项目。

(二)区镇两级政府共同负责建设的公建配套学校项目。

(三)以镇政府为立项主体且不属于公建配套学校的整体新建、改建、迁建项目的建设经费补贴。

(四)宝山区大型居住社区、市属保障性住房基地、宝山城市工业园区配套学校开办费;顾村公园捆绑基地配套学校建设及开办经费。

(五)宝山区十二五后期及十三五期间镇级基础教育基本建设经费专项奖励。

(六)区级学校年度校舍维护设备设施专项经费。

(七)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办学成本补贴。

三、区镇统筹使用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定

(一)区管学校分配的统筹使用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按《意见》的规定执行。

(二)镇管学校分配的统筹使用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定

1.区域内由镇级政府负责实施的幼儿园、中小学校的基本建设项目。

2.基础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包括:校安工程建设、校舍大修、操场、绿化和设施设备的配备等。

3.应该由镇政府接管的公建配套学校的二次装修及学校开办所需的设施设备的配备。

4.改善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的办学条件,对办学经费给予基本成本补贴。

第四条 区定专项涉及镇管学校建设项目补贴的规定和标准

一、补贴规定

(一)区镇两级政府共同负责建设的公共配套学校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以项目经费补贴形式下拨。

(二)以镇政府为立项主体,且不属于公建配套学校建设的整体新建、改建、迁建项目建设资金以项目经费补贴形式下拨。

(三)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成本以运行经费补贴形式下拨。

(四)十二五后期及十三五期间镇级基础教育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及开办资金以奖励形式下拨。

二、补贴标准

   按照市有关规定,结合宝山区教育事业发展实际需要,体现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制定宝山区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区定专项内涉及到镇级学校建设以及纳民学校成本补贴标准(详见附

件)。

第五条 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的有关项目申报和资金分配报批程序

一、区教育局、各镇于每年7月底之前,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编制下一年度区定专项所涉及到的相关建设、大修和维修等实施项目预算,涉及镇管学校的实施项目预算编制后报区教育局统一汇总。

二、区财政局、区教育局于每年8月底之前,按职教专项、区定专项、区镇统筹使用三部分编制整个年度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案和年度预算,并上报区政府审批。经区政府审批后,纳入区教育局预算安排。

第六条 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执行

一、职业教育专项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执行

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照资金拨付有关程序进行支付。

二、区定专项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执行

(一)区管学校项目资金执行。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照资金拨付有关程序进行支付。

(二)镇管学校项目补贴资金执行。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照资金拨付有关程序,由区教育局按项目补贴总额分三次拨付给相关镇财政,即:项目启动预拨30%,项目实施进度超过50%再拨50%,其余20%待项目竣工验收审价后下拨。

三、区镇统筹使用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执行

根据区政府批准的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分配方案和年度预算,区财政局将按比例分配资金全部下拨给区教育局;涉及镇管学校按比例分配资金由区教育局按上半年5月份、下半年10月份各50%拨至各镇财政。

四、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当年执行如有结余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七条 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监督

一、强化预算执行。区教育局要根据确定的支出内容,加快支出执行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同时在支出使用过程中专款专用,要严禁将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用于教职工福利;严格执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区、镇两级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项目储备机制建设,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率。

二、区、镇两级教育部门对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管理。区、镇两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三、加强制度建设。针对基础教育薄弱环节,进一步健全教育经费管理制度,包括内部监管机制、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内部控制制度等,做到依法依规科学管理,严格按制度办事,全面推进教育经费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绩效评价。逐步建立健全与公共财政相适应,以强化经费使用效益为导向的绩效评价制度,推动重大教育专项经费的绩效评价工作,逐步建立经费使用的绩效评价跟踪问效机制,并推动绩效评价结果公开。

五、加强信息公开。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做好教育转移支付分配使用信息公开工作,通过信息公开加强监管。确立重大财政教育专项经费信息公开机制,公开经费管理办法、操作流程、分配结果等情况,方便公众能够及时获取信息。

第八条 附 则

一、如市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政策发生调整,或者区镇对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需求发生变化,本办法作相应修订。

二、本办法由宝山区财政局、宝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宝山区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区定专项内涉及到镇级学校建设以及纳民学校成本补贴标准

 

上海市宝山区财政局

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

201554

 

附件

宝山区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区定专项内涉及到镇级学校建设以及纳民学校成本补贴标准 

一、由区镇两级政府共同负责建设的公建配套学校项目的经费补贴,相关镇政府以书面申请报区教育局、区财政局,经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共同商量确定经费补贴额度,再报区政府分管区长批准同意。

二、以镇政府为立项主体且不属于公建配套学校的整体新建、迁建、改建项目的经费补贴。确定为整体新建、迁建项目:幼儿园补贴600万元、小学补贴800万元、初中补贴1000万元、九年一贯制学校补贴1500万元;扩建、改建项目以土建安装的总投资经费补贴40%,但项目补贴额度不得超过整体新建、迁建项目的补贴额度。

三、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办学成本补贴,须根据市教委下达的年度生均成本补贴标准,扣除市拨生均补贴(2000/生)以及区、镇两级承担的生均补贴(区、镇各750/生)作差额生均补贴。

四、宝山区十二五后期镇级基础教育基本建设经费专项奖励。

(一)奖励对象

列入宝山区基础教育十二五基本建设规划,且在201391日至20151231日期间竣工并投入使用或在此期间开工建设并在201791日前投入使用的镇属学校建设项目。

1.由镇政府立项建设并负责开办、运营的学校给予镇政府新建学校建设经费补贴和开办费奖励。

2.由镇政府立项建设,交由区教育局开办、运营的学校,给予各镇政府新建学校建设经费奖励。

3.由房产开发商立项建设,交由镇政府开办、运营的学校,给予镇政府新建学校开办费奖励。

(二)奖励标准

1.新建学校建设经费补贴额度为幼儿园600万元/所,小学800万元/所,初中1000万元/所,九年一贯制学校1500万元/所;已享受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区定专项经费补贴的新建学校项目不再重复享受。

2.新建学校开办费补贴额度为幼儿园600万元/所,小学800万元/所,初中1000万元/所,九年一贯制学校1500万元/所。

五、十三五期间如果市对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变化以及市、区对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政策调整,上述标准作相应调整报区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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