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60套 商品房配建房源用途备案的函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根据《关于下发“十三五”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目标任务,结合本区实际,按照《关于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14〕36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款“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2〕61号)规定配建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用途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或者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用途调整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或投资机构向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提出用途调整申请,并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建设项目协议书等相关材料。2.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出具初审意见书,报区(县)政府批准后,出具认定文件,并送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现按规定向贵局提出备案申请。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现我区商品房配建项目用途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有2个,调整房源160套。(详见附件)
二、报备事项
按照《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我区已批准上述商品房配建项目用途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宝府〔2019〕12号),现按规定向贵局备案。
以上事项,请予备案。
附件:调整160套商品房配建房源用途的清单
2019年1月22日
(联系人:尹诚,联系电话:36110189)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