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宝山区加强农桥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已经区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予印发,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2001年5月14日的《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农桥管理规定的通知》(宝府〔2001〕5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宝山区加强农桥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做好农桥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改善城乡道路出行状况,坚持“安全第一、建管并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农桥是指非等级道路上区、镇两级政府出资建设的桥梁。不包括市政道路、公路和居民小区、企业、部队等专用桥梁以及古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区水务部门是农桥的行业管理部门和区属农桥的权属单位,主要职责为:
(一)对农桥的养护、维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
(二)建立农桥养护管理考核制度并建立相应的奖惩体系;
(三)负责组织编制每年区属农桥维修和翻建计划、项目立项和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城市工业园区管委会)是区属农桥的养护管理单位和镇属农桥的权属单位,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对辖区内农桥进行日常养护、维修、管理;
(二)编制辖区内农桥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单位,建立相应的养护管理网络;
(三)落实农桥巡查制度和巡管人员,形成完整的检查记录、整改措施、维修记录等内业资料;
(四)负责筹措镇属农桥翻建、新建和维修管理的资金,落实区属农桥翻建或新建的配套资金;
(五)负责农桥翻建、新建的前期动迁工作,并落实相应的资金。
第三章 农桥建设
第五条 本意见所称的农桥建设是指对农桥进行新建、翻建或迁建。
农桥建设应当符合区域城市总体规划或镇域总体规划以及各专业规划的需要,以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为主要目的,兼顾船舶航行功能。
第六条 区属农桥建设的规模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城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经区水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协商后确定。由区水务部门按水利基本建设程序委托勘查、设计、组织施工和验收。
第七条 车行农桥按市政桥梁标准设计,人行农桥桥面净宽不得超过2.5米。新建农桥必须设置桥栏杆,设置各种保护桥梁的标识及标志。已建老桥存在缺失的,应按该标准补装。
第八条 迁建农桥的建设单位必须在新桥通行后30日内拆除河道上原来的老桥。
第九条 农桥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确保施工期间周边群众的通行畅通、安全。
第十条 因区域建设需要新建桥梁的,由镇人民政府(城市工业园区管委会)按有关规定向区水务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 农桥作为公共财产和公益性基础设施,主要由区、镇两级政府承担相关的建设和维修、养护、管理资金。
区属车行农桥建设的实际费用由区政府与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城市工业园区管委会)按7:3的比例分摊;区属人行农桥的建设费用由区政府全额承担。区属农桥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城市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养护、管理、维修,其养护、管理、维修费用由区水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核实后列入区财政预算,由区水务部门核拨,并根据考核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养护、管理、维修经费参照市政桥梁养护定额测算。
镇属农桥建设的费用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城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自筹解决,经区水务部门验收后,区财政对每建一座农桥给予不少于5万元的补贴。镇属农桥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城市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养护、管理、维修,其养护、管理、维修费用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城市工业园区管委会)自筹解决。
第四章 农桥管理
第十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农桥管理是指对农桥的主体结构及挡土墙接坡段实行检查、养护、维修,阻止不利于农桥运行的行为,根据受损桥梁的实际情况采取限载、封堵、禁止通行等措施。报废农桥应及时拆除。
第十三条 农桥的管理范围为自桥台起两侧各30米范围内。
第十四条 农桥两端应树立规范、醒目的标识及标志,标明桥梁的荷载和用途,并在桥接坡设置减速设施。
第十五条 农桥管理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严禁车辆超载通行;
(二)严禁履带车、压路机等硬轮车辆直接通行;
(三)严禁在桥梁管理范围内堆积垃圾及堆放物品等一切危害桥梁安全的行为;
(四)严禁在桥桩、墩台、栏杆等处系缚缆绳;
(五)严禁船舶在桥下停留。
第十六条 未经依法许可,不得在农桥的管理范围内河段从事挖掘、顶管等工程性作业及从事码头装卸作业。
第十七条 需报废农桥时,必须征得农桥的权属单位同意。
第五章 其它
第十八条 造成农桥损坏、倒塌或蓄意破坏农桥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意见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2001年5月14日的《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农桥管理规定的通知》(宝府〔2001〕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