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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宝山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医疗救助补助资金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分配结果表

信息来源: 区医保局 发布时间 2026-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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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财政专项资金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26-05-07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6-05-07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医保局
2025年宝山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医疗救助补助资金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分配结果表
单位:万元
序号 分配对象 分配依据 补助标准 发放程序 分配金额 分配形式 备注
1 符合条件的本市医疗救助对象 财社〔2024〕132号
财社〔2025〕31号
沪财社〔2025〕022号
沪财社〔2025〕076号
沪民救发[2016]45号
沪医保规[2022]12号
沪医保规[2023]2号
沪医保待遇[2023]1号
沪医保待遇[2023]7号
沪医保待遇发[2023]39号
 一、住院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调整
  (一)本市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散居孤儿,其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按9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为13万元/人;
  (二)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其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按8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为13万元/人;
  (三)本市因疾病治疗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家庭,家庭支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其住院自负医疗费用给予救助。
  1.医疗费用等必需支出过大,导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享受本市因病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的家庭,其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按7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为13万元/人;
  2.家庭年医疗费用支出达到或超过家庭年可支配收入40%的家庭,其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按5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为13万元/人。家庭年医疗费用指该家庭申请住院救助之月前12个月内,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
  上述1、2两类家庭统称“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其医疗救助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救助金发放等办理程序,按照本市医疗救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住院救助对象同时符合多个救助条件的,按“就高原则”给予救助。
  二、门(急)诊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调整
  本市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纳入门(急)诊救助对象范围,门(急)诊自负医疗费用低保家庭按60%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困难家庭按5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为2800元/人。
  
申请对象向户籍所在地街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3927.82  资金由区财政局分配给区医保局后,点对点支付至救助对象。
合计 392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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