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养老护理服务人员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职【2017】529号)的文件要求,养老护理、养老护理(医疗照护)培训补贴标准参照原养老护理员(五级)、养老护理员(医疗照护)(五级)培训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认定的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参加养老护理、养老护理(医疗照护)培训后,经技能水平评价成绩合格者,按照规定标准给予100%培训费补贴(市培训补贴不足部分由区地方教育附加资金补足)。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宝山区民政局
宝山区财政局 宝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