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沪〔宝〕征地告[2015]第032号)_公开目录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沪〔宝〕征地告[2015]第032号)

信息来源: 区规划资源局 发布时间 2015-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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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公开目录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15-11-16
  • 发文字号: 沪〔宝〕征地告[2015]第032号
  • 发文日期: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规划资源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宝〕征地告[2015]第0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5年10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5]558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土地储备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上大聚丰园、南至丰翔路、西至祁连欣苑、北至丰收村村委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宝山区大场镇丰收村10965.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10965.5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0965.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10965.5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宝〕拟征地告[2015]第034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大场管理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5年12月1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宝山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宝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36417967 监督电话: 56109705

联系人:王晓伟 联系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友谊支路83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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