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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大场镇和泰苑居民委员会的批复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1-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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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政府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11-09-19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宝府〔2011132

区民政局:

你局宝民〔2011111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立大场镇和泰苑居民委员会。其管辖范围为:以东方国贸为界,辖南、北两块,其中南块:东至弥浦河,南至警备区生产基地,西至沪太路,北至东方国贸;北块:东至弥浦河,南至朗枫路,西至沪太路,北至蕰藻浜。居委会办公用房设在沪太路4099312楼。

二、上述居委会在刻制公章时,名称前须冠以上海市宝山区字样

主题词:民政 基层政权 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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