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证件类型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其他类别(内容)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是否公示 | 信息事项 |
季鹤冲 | 自然人 | 身份证 | 2520220012 |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采购具有生产许可证或者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建设工程材料。” | 上海龙赛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采购无生产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材料,其行为涉嫌违反《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季鹤冲作为项目经理,存在主要责任,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采购无生产许可证、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建设工程材料的;” | 罚款 | 上海龙赛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在宝山区大场镇东至51-07地块,南至51-07地块,西至鄂尔多斯路,北至51-05地块从事南大综合整治区大场镇W121301单元51-06地块新建社区服务中心项目(项目)中存在采购无备案证或生产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材料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违反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季鹤冲作为项目经理,存在主要责任,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 0.6 | 2022/8/17 | 2099/12/31 | 2027/8/17 |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113101130024524069 |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113101130024524069 | 是 | 对违反建设工程材料管理规定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