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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宝司罚〔202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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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行政处罚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体       裁: 决定
  • 发布日期: 2021-12-02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1-11-26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司法局

 

上海市宝山区司法局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沪宝司罚〔2021〕3号

被处罚人:甘彬彬,男,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2033号。

被处罚人: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办公地: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2033号。

负责人陈海升,主任。

根据市司法局转送的关于朱廉均举报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费后未尽代理义务的转办受理问题线索。经查,甘彬彬代理朱廉均一案中,未签订聘请律师合同。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在宝山区司法局调查甘彬彬代理朱廉均一案中,为掩盖事实,向区司法局提供后补的聘请律师合同及发票

我局认为,律师在接受委托中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在对违法行为的调查过程中,律师事务所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如实提供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甘彬彬律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以上事实具体有朱廉均提供法律服务合同、甘彬彬律师的谈话笔录予以佐证。

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以上事实具体有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律师费发票、聘请律师合同、甘彬彬律师的谈话笔录予以佐证。

鉴于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能主动督促律师退还钱款消除影响,甘彬彬律师认错态度诚恳,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及时全额退还律师费,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于2020年11月23日向甘彬彬律师、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送达了《行政处罚案件事先告知书》,甘彬彬律师、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甘彬彬律师警告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警告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司法局或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宝山区司法局

2021年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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