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其他类别(内容)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是否公示 | 信息事项 |
上海银瑞天智置业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10113MA1GPN0K6M | 葛英林 | 2520220026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 上海银瑞天智置业有限公司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其行为涉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罚款 | 上海银瑞天智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在宝山区罗店镇东至羌家宅路、南至美平路、西至罗店路、北至羌家宅路从事MAX科技园(上海·美兰湖智药岭)(项目)中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玖佰元整。 | 10.09 | 2023/1/28 | 2099/12/31 | 2028/1/28 |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113101130024524069 |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113101130024524069 | 是 |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罚 | |||||||||||
江苏坤瑞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20509MA25JR0B2R | 张垚 | 2520220028 |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进货检验和质量检测。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 | 江苏坤瑞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对使用的建材产品进行进货检验和质量检测,其行为涉嫌违反《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其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进行质量检测的,由市建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江苏坤瑞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在宝山区罗店镇东至羌家宅路、南至美平路、西至罗店路、北至羌家宅路从事MAX科技园(上海·美兰湖智药岭)(项目)中存在未对使用的建材产品进行进货检验和质量检测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违反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 1.5 | 2023/1/28 | 2099/12/31 | 2028/1/28 |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113101130024524069 |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113101130024524069 | 是 | 对违反建设工程材料管理规定的处罚 | |||||||||||
江苏坤瑞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20509MA25JR0B2R | 张垚 | 2520220029 |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 施工单位安装、使用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三)在使用期间,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安全。” | 江苏坤瑞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期间,未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安全,其行为涉嫌违反《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江苏坤瑞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在宝山区罗店镇东至羌家宅路、南至美平路、西至罗店路、北至羌家宅路从事MAX科技园(上海·美兰湖智药岭)(项目)中存在使用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期间,未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安全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违反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1 | 2023/1/28 | 2099/12/31 | 2028/1/28 |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113101130024524069 |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113101130024524069 | 是 | 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