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金成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宝山区住宅装修噪声污染防治,切实化解社区矛盾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区住宅小区装修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我局高度重视,结合我局职能,会同公安分局、城管执法局会办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现就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核心法律政策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五条:业主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及本市规定,禁止产生超标噪声;应当事先告知物业并签订装修管理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活动开展巡查、劝阻、报告。
《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二条(装修噪声污染防治):每日18时至次日8时以及法定节假日(不含双休日),不得在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其他时段应当采取降噪措施,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四条(劝阻、调解与投诉):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噪声扰民行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向公安机关等部门报告投诉。
《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五条(城管巡查):城管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时,发现沿街商店、公共场所健身娱乐等活动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拒不听从劝阻的,告知公安机关处理。
《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八条(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居民投诉噪声干扰并经居委会、业委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证实的,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实该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住宅装修管理职责的通知》(沪房规范〔2024〕1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日现场检查并做好记录,督促装修人、装饰装修单位遵守施工作业时限;落实装修登记、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加强现场巡查、劝阻制止违规行为并及时报告;对未按规定履职的物业,依法予以信用扣分、约谈通报等处理。
二、办理情况
(一)严格落实装修备案管理
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及沪房规范〔2024〕1号要求,全面推行物业备案制度,业主装修前必须将施工方案书面告知物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明确施工时段、降噪措施、邻里告知义务,未备案、未签协议一律禁止开工。
(二)强化物业巡查与现场管控
按照沪房规范〔2024〕1号关于“加强装修活动日常巡查”的要求,明确物业企业应重点核查施工时段、作业强度、降噪措施落实情况,全程留痕记录。对违规施工、超时施工、高强度噪声作业等行为,第一时间劝阻、制止,固定相关证据,切实履行法定管理职责。
(三)健全居委、业委、物业、公安、城管联动执法闭环
居委、业委、物业首责:依据《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四条,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噪声扰民行为第一时间开展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立即上报公安、城管部门。
公安处置:依据《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八条、第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对超时施工、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经居委、业委会或物业证实后,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处罚。
城管协同:依据《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五条,城管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噪声违规行为先行劝阻,拒不听从的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强化街面与小区联动管控。
(四)压实物业企业监管责任
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对巡查缺位、劝阻不力、隐瞒不报、未及时报告的物业企业,依法采取约谈、通报批评、信用扣分等措施,并与项目招投标、评优评先直接挂钩,倒逼责任落实到位。
三、下一步工作
我局将持续聚焦装修噪声扰民突出问题,严格落实上述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督促物业企业履行装修全流程监管职责,推动居(村)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同发力,加大法规宣传力度,引导业主文明装修。同时深化与公安、城管协同联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快速处置各类噪声纠纷,切实维护居民生活安宁权,有效化解社区矛盾,不断提升居民居住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