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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宝府复字(2023)第0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4-10-29
【字号
  • 所属类目: 行政复议
  • 主题分类: 司法
  • 体       裁: 决定
  • 发布日期: 2024-10-29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4-10-29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司法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复字(2023)第065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213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101131719477990,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21315时许,申请人在水产路向同济路方向行驶,因要上高架,故在虚线路段正常变道,被执勤民警拦停。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交通违章,当场作出系争《处罚决定书》,罚款200元、记3分。申请人认为,其系正常变道行驶,并未实施系争违法行为,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系争《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32131514分许,申请人驾驶号牌为XX大型普通客车在同济路水产路南约0米处,因实施了“遇前方机动车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发现。民警遂告知申请人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听取申请人的辩解后未予采纳,开具系争《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记3分的处罚决定。通过路面监控回放可证,案发时水产路进同济路西侧最右侧四号右转车道较为拥堵,申请人驾车由三号车道强行插队、加塞至四号车道,妨碍该车道右转车辆的正常通行。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关于其正常变道的申辩主张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2131510分许,申请人驾驶号牌为XX大型普通客车在同济路水产路西约30米处,由三号车道加塞变道至四号车道,穿插等候车辆,被执勤民警发现。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遇前方机动车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了系争《处罚决定书》,罚款200元,记3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系争《处罚决定书》、执勤民警工作情况说明、执法记录仪视听资料、交通技术监控照片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执法主体适格。

在办案过程中,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及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本案中,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实施了“遇前方机动车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违法行为。申请人关于其虚线处正常变道的申辩主张,并非其实施系争违法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系争《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3213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101131719477990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宝山人民政府

2023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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