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伊敏睿包装纸品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蒋昌奇与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等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2025)办字第229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蒋昌奇与被申请人上海伊敏睿包装纸品有限公司2024年6月5日至2025年1月16日期间存有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上海伊敏睿包装纸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蒋昌奇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月16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24285元;
三、对申请人蒋昌奇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