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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翟京京与你单位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等事宜的劳动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2026)办字第112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翟京京解除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共计人民币50000元;
二、对申请人翟京京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