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俊杰:
你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10113173561662177)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予受理,因您撤回行政复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沪宝府复字(2026)第1623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上海市宝山区行政复议局领取《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