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宝府〔2014〕43号
区民政局:
你局宝民〔2014〕41号文件收悉,根据宝府〔2008〕15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撤销顾村镇长浜村北陆村民小组建制。请你局会同区撤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导顾村镇妥善做好该村民小组建制撤销后的相关工作。
特此批复
(二O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宝府〔2014〕43号
区民政局:
你局宝民〔2014〕41号文件收悉,根据宝府〔2008〕15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撤销顾村镇长浜村北陆村民小组建制。请你局会同区撤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导顾村镇妥善做好该村民小组建制撤销后的相关工作。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