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工业向园区集中的战略,按照区委、区政府“加速发展,加快变样”的总体要求,鼓励和引导乡、镇、街道将招商项目向宝山工业园区(下称园区)集中,形成“聚全区之心,举全区之力,集全区之智”的工作态势,推进宝山工业园区开发建设的步伐,经2004年7月26日区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特制订鼓励工业项目向宝山工业园区集中的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宝山区区域总体规划(纲要)》关于建设北部产业区的规划要求,坚持工业园区化战略,通过开放、放开、市场化办园区的模式,形成各方联手、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市场运作的合作机制,发挥工业园区规模效应,加快建设,加快招商,加快见效,使园区成为全区招商引资的腹地、工业集中的基地、经济增长的高地。 二、运作模式 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实行三个“统一”的模式:统一企业的入驻标准与项目地块;统一核定土地开发成本,并实行“谁招商、谁投入、谁得益”;统一入驻项目的预审、报批和入驻后的日常管理与服务。 三、准入条件 向园区集中的工业项目,包括引进的内外资项目、企业搬迁项目和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入驻项目需符合园区的产业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需符合集约使用土地的原则,按市级工业园区投入产出比要求,原则上投入密度每亩需达20万美元以上,产出每亩需达30万美元以上;能源、水资源消耗水平不超过上海市经委发布的产业能效参考性指标。 四、入驻程序 区成立项目准入条件监督管理小组,由区计委召集,区外经委、区经委、区招商局、区规划局、区房地局、区环保局、园区管委会及相关专家组成。 投资者经征询有关乡、镇、街道和园区的意见,在确认符合上述第三条所列各准入条件的前提下,由所在乡、镇、街道将项目报送区投资主管部门或区外经委。区投资主管部门或区外经委区别以下不同情况予以核准或备案: (一)经区投资主管部门或区外经委审核基本符合准入条件的,可直接予以核准或备案。 (二)区投资主管部门或区外经委难以把握的投资项目,由区项目准入条件监督管理小组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后予以明确。如条件许可,由区投资主管部门或区外经委予以核准或备案。 (三)超出区投资主管部门或区外经委权限的项目,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办理。 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区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做好服务工作,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五、投入与收益 乡、镇、街道工业项目获准入驻园区后,园区按出让用地的总地价与乡、镇、街道结算,乡、镇、街道享受区政府给予该项目的各项财税政策,入驻项目产生的各项经济指标,列入乡、镇、街道的统计范围。 园区与乡、镇、街道可针对一个项目合作组成招商主体,共同确定出让土地的总价和政府扶持的政策。同时,园区与乡、镇、街道按照各自实际支付金额占出让土地总价中非企业支付部分的比例,对应享受区政府给予该项目的各项财税政策,并分算各项经济指标。 六、园中园与优惠地价 园区划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划罗北路以南区域(E-5、E-3、C-3、B-4、B-2等5个地块,共493.75公顷土地),作为乡、镇、街道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的“园中园”,为乡、镇、街道提供工业集中用地。 乡、镇、街道招商入驻“园中园”的项目或园区中其它地块的项目(符合园区产业规划),享受用地30万元/亩的鼓励地价(暂定3年)。 七、信息共享 园区管委会定期发布招商项目的信息,乡、镇、街道可根据各自招商引资任务自行选择,项目落实后,由乡、镇、街道进行项目深化,项目入驻园区后,列为该乡、镇、街道招商引资成果。 八、服务管理 企业入驻后的税征管理、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社会公益、治安、消防、社团组织等纳入园区统一管理。 九、导向与鼓励政策 鼓励引进精品钢延伸业、新材料业等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项目入驻园区。乡、镇、街道推进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的实绩,列为年终考核的奖励性指标(具体办法另定)。 十、附则 园区管委会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工业 项目 集中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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