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沪府办〔2006〕19号)等要求,现就本区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若干意见》”)和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5〕16号)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消除影响、约束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增强非公有制经济活力、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提高对开展清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二、清理工作的范围和重点 本区的清理范围是:现行有效的区政府(含区政府办公室)、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 清理的重点,是上述文件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国务院《若干意见》不一致的规定。 各单位如发现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各委办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中,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内容的,应在清理中一并提出,按照规定的程序处理。 三、清理工作的原则 (一)“谁实施、谁清理,谁制定、谁审定” 本区的清理工作主要由文件的实施单位负责按照统一的标准对文件进行清理,并提出清理意见报制定机关,由制定机关负责审定后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处理。制定主体与实施主体为同一机关的,由制定机关自行组织清理并作出处理。 (二)彻底清理 本区有关文件规定中,凡是存在与国务院《若干意见》不一致的,都应进行清理。其中,主要内容与国务院《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予以废止;个别条款不一致,其他内容仍需继续执行的,应当对涉及条款作出修改。 四、清理工作的要求和标准 清理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精神,对照国务院《若干意见》,坚持两个“平等”标准: (一)坚持平等的市场准入标准 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一切行业和领域。除国家明确限制的投资行业和领域外,都要按照国资和外资同等的条件和政策,对国内非公有资本开放,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 (二)坚持平等的政策待遇标准 在政策待遇上,对各种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非公有制企业在企业登记、申请立项、投融资、税收信贷、土地使用、财政贴息、政府采购、资格认定、人才引进、职称评定、证照办理、收费标准等方面,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 五、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区政府法制办和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负责全区清理工作,并成立区清理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的清理工作,同时对各有关单位的清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政府法制办。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委办局负责本单位的清理工作,同时应当确定清理工作的责任人,报区政府法制办。 六、清理工作的职责分工 依据“谁实施、谁清理,谁制定、谁审定”的原则,清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具体实施文件的工作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报区政府法制办,由区政府法制办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二)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其他文件,由具体实施文件的工作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报区政府办公室。其中,属于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批转相关部门文件的,由相关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批转几家联合发文的,由牵头部门会同会办单位提出清理意见报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三)区政府各委办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由各委办局组织清理并作出处理,联合发文的,以牵头单位为主组织清理并作出处理。 (四)各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各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其他文件,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清理并作出处理。 清理工作中,如发现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各委办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中,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内容的,应当及时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或者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处理。 七、清理工作的具体步骤和时间安排 本区清理工作分以下几个阶段开展: (一)准备阶段 6月10日前,区政府办公室下发有关文件,明确本区开展清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区政府法制办与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等部门联合召开清理工作会议,对清理工作作具体动员和部署。 (二)全面清理阶段 1、6月20日前,各单位如发现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各委办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的,应当填写清理情况表(三)、(四)(附后),向区政府法制办提出废止或修改建议,由区政府法制办报市政府法制办处理; 2、7月31日前,各单位对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的,应当填写清理情况表(二)(附后),向区政府法制办或者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废止或者修改的建议; 3、8月31日前,各单位应当完成对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清理工作。清理过程中发现本单位制定的相关文件中存在与国务院《若干意见》不一致情况的,应当适时按照程序作出废止、修改的决定。 (三)汇总上报阶段 9月15日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委办局应当将本单位的清理工作统计汇总,填写《清理情况表》(一)(附后)并形成清理工作总结报区政府法制办。清理工作总结的内容应当包括本单位开展清理工作的基本做法和基本情况,清理文件的数量以及对本单位制定的相关文件作出修改、废止的情况,下一步的改进措施等。区政府法制办根据上报的情况,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进行汇总,在9月30日前完成全区清理工作的总结报告和统计表格并上报区政府,由区政府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办。 八、清理工作要求 (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委办局应当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专人负责,落实清理责任,认真做好本次清理的实施工作。 (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委办局必须认真填写《清理情况表》并形成清理工作总结,如实反映本单位清理工作的情况,并按时上报。 (三)清理工作要遵循公平透明原则,广泛听取辖区内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各界意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保证全面彻底清理。 在清理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与区政府法制办联系。 附:清理情况表及填表说明 填 表 说 明 附表(一): 一、填表范围 本表是本次审核清理的统计总表,要求填入各单位清理工作的总体情况。包括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市政府文件、市政府办公厅文件、本单位负责实施的区政府(含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其中,“其他文件”是指政府部门与党的机构或其他组织联合发布的文件,也包括一些政策措施。 二、关于“共审核件数” 本栏目要求填写本次清理中总共审核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市政府文件、市政府办公厅文件、本单位负责实施的区政府(含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总数。 三、关于“保留件数” 本栏目要求填写本次清理中不作修改或者废止处理的文件数。 四、关于“已修改件数”和“已废止件数” 本栏目要求填写从清理工作开始到填表期间,已经完成修改或者废止的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总数。 五、关于“拟修改件数”和“拟废止件数” 本栏目要求填写从清理工作开始到填表期间,建议修改或者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市政府文件、市政府办公厅文件、本单位负责实施的区政府(含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总数。 附表(二): 一、填表范围 本表是各单位对本单位负责实施的区政府(含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清理情况汇总表。 二、关于“存在的主要问题” 本栏目要求填入具体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中哪个方面存在与国务院《若干意见》不一致的问题。 三、关于“拟修改或废止的时间” 本栏目要求填入清理中发现有问题,但截至填表时为止还来不及修改或者废止,而打算修改或者废止的大体时间。 附表(三): 本表是实施单位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的情况汇总表。“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含义同附表(二)。 附表(四): 本表是各单位负责实施部门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建议表。这是针对具体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的清理建议,要求一件一报,发现就填报。“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含义同附表(二)。“所涉及的条款”要求填写条款的具体内容。 附件:清理情况表 (一)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清理统计表 清理单位:(盖章) 类别 | 共审核 件数 | 保留 件数 | 已修改 件数 | 已废止 件数 | 拟修改 件数 | 拟废止 件数 | 备注 | 地方性法规 | | | | | | | | 政府规章 | | | | | | | | 市政府文件 | | | | | | | |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 | | | | | |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 | | | | | | 本单位规范性文件
| | | | | | | | 其他文件
| | | | | | | | 合计 | | | | | | | |
联系人及电话: 负责人: 上报时间: 单位:(盖章)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布日期 | 存在的主要问题 | 清理意见 (修改/废止) | 是否已经修改或废止 | 拟修改或废止的时间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联系人及电话: 负责人: 上报时间: (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市政府文件、市政府办公厅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汇总表 单位:(盖章) 序号 | 名称和文号 | 发布机关 | 发布日期 | 存在的主要问题 | 清理建议 (修改/废止) | 备注(已修改或废止 的注明时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联系人及电话: 负责人: 上报时间: (四)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市政府文件和市政府办公厅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 填表单位:(盖章) 名称和文号 | | 发布机关 | | 施行日期 | | 存在的 主要问题
| | 所涉及的 条款(要 求填写具 体内容)
| 经办人: 法制机构负责人:
| 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 | 备注 | |
联系人及电话: 上报日期: 主题词:行政事务 文件 清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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