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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吴淞街道居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上海市宝山区吴淞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 2023-05-10
【字号
  • 所属类目: 党政混合信息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 体       裁: 通知
  • 发布日期: 2023-05-10
  • 发文字号: 宝吴工委〔2023〕41号
  • 发文日期: 2023-05-08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上海市宝山区吴淞街道办事处

各科室(部门)、各居民区

现将《关于建立健全吴淞街道居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中共上海市宝山区吴淞街道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吴淞街道办事处  

                                                                  2023年5月4日


关于建立健全居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

(试行)

 

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进一步完善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居民自治机制,加强基层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升基层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2021版上海市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须知》的有关规定,在街道范围全面推行建立居务监督委员会完善基层监督体系,有序有力推进街道社区民主监督工作取得实效,现就建立健全居务监督委员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部署要求,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要理念,试点建立健全居务监督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居务监督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基层和谐稳定,夯实党的执政根基。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坚持社区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居务监督委员会要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居务监督委员会各项工作都要在党组织领导下进行。

2、准确把握定位。居务监督委员会是居民自治机制和社区工作运行机制的完善,是居民监督居务的主要形式。居务监督委员会不直接参与具体居务决策和管理,不干预社区“两委”日常工作。

3、严格依法监督。依法规范居务监督委员会的产生及其职责权限、监督内容、监督方式,保证和支持居务监督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促进社区事务公开公平公正。

二、成员产生

1、人员组成。居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7人组成,具体人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以单数为宜。设主任1名,委员若干。

2、人选条件。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非居委会成员的居民区党组织纪检委员担任,一般不由居民区党组织书记兼任主任。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须年18周岁,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热心公益、群众公认,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专业知识的人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和业委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街道党工委、社区党组织要把好人选政治关、品行关、廉洁关、素质关。

3、产生方式。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在居民中推选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推选方式上,可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直接推选产生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也可先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推选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再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召开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会议,选举产生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居务监督委员会的任期与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其成员可连选连任。

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后,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并报街道备案。

三、职责权限

(一)主要职责。居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列席社区“两委”重要会议,对社区决策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社区党务、居务和财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对社区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对社区干部廉洁履职进行监督;对两委班子换届选举工作进行监督;定期联系走访居民,收集社情民意,及时向社区“两委”反映群众对居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支持和配合社区“两委”的工作;定期向党员大会和居民代表大会、社区党组织和街道纪工委监察办报告工作,重要工作随时报告等。

(二)监督权利。居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有以下权利:(1)知情权。列席居民委员会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和社区两委联席会议等,了解掌握情况。相关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内容等应提前告知居务监督委员会。(2)质询权。对居民反映强烈的居务、财务问题进行质询,并由居委会向居民作出说明。居委会应在收到质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3)审核权。对公开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4)建议权。向社区两委提出居务管理建议,必要时可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提出建议。居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监督。

四、监督方式

(一)监督程序。居务监督委员会一般按以下程序实施监督:(1)收集意见。根据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部署的重点工作和社区决定的重大事项,通过接待来访、上门走访等形式广泛收集意见建议,确定监督事项。(2)提出建议。围绕监督事项,及时向社区两委反映收集到的意见,提出工作建议。(3)监督落实。对监督事项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发现的涉嫌贪腐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社区党组织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纪工委监察办报告。(4)通报反馈。通过公开栏、召开会议、个别沟通等形式,及时通报反馈监督结果。

(二)运行机制。1)完善议事规则。居务监督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须过半数成员通过,必要时可提请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决定。(2)建立定期收集意见制度。居务监督委员会每季至少收集一次居民意见建议。(3)建立例会制度。居务监督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梳理总结、研究安排居务监督工作。(4)建立报告制度。居务监督委员会每年向社区党组织汇报一次居务监督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社区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居务监督委员会的意见。(5)建立工作纪实制度。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对开展工作的有关情况在《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簿》中做好记录,按年度归档。

五、管理考核

(一)加强教育培训。街道分级分类有计划地开展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教育培训,帮助其提高政治素质、增强履职本领、提升工作水平。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及委员应参加区级有关部门和街道组织的相关培训。

(二)严格管理考核。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社区党组织对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实施日常教育管理。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每年对居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三)健全退出机制。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履职不力、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等,可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或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出,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罢免其职务;严重违纪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两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拘留处罚,或被判处刑罚,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其职务自行终止。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因故出缺时,不足3人的,应在一个月内补选缺额成员;已足3人的,由居务监督委员会提出是否补选的意见,提请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决定。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科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推进组织实施,抓好工作落实,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在上级各相关部门的具体指导下依法有序推进居务监督工作;纪工委监察办要加强对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和对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监督。

(二)严明有关纪律。对居务监督工作不配合不支持、设置障碍,甚至对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打击报复的,要及时制止、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利用职权谋私利、泄私愤、搞无原则纠纷、挑起矛盾的,要及时提醒、批评教育,后果严重的要按有关程序终止其职务,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落实保障措施。要从实际出发,积极为居务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确保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正常运转。

本文最终解释权归吴淞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所有。

 

 

附件: 吴淞街道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附件:

吴淞街道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本社区开展居务监督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居务监督以坚持党的领导、准确把握定位、严格依法监督、突出工作主体为基本原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居务监督工作是居民对社区事务的民主监督和居民自治制度的完善,是从源头上遏制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以居务监督委员会为主要工作主体,对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负责。 
  

第四条 居务监督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党组织领导,促进社区各项事务公开公平公正。居民有权检举违反居务监督有关政策的行为,有权对居务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居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列席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居民代表会议和社区“两委”联席会议等,了解掌握情况。 
  

(二)质询权。对居民反映强烈的居务、财务问题进行质询,由居委会向居民作出说明。 
  

(三)审核权。对公开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四)建议权。向社区“两委”提出居务管理建议,必要时可向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提出建议。居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监督,不直接参与具体居务决策和管理,不干预社区“两委”日常工作。 
    

第六条 居务监督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支持和配合社区“两委”正确履行职责,引导居民支持社区“两委”开展工作。 
  

(二)坚持依法依规实施监督,严格执行社区各项民主制度,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问题,正确行使监督权。 
  

(三)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街道党工委的指导。 
  

(四)认真完成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以及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社区党组织、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授权的监督事项。 
  

(五)主动收集和受理居民对居务管理的意见建议,积极化解群众矛盾纠纷,维护基层稳定。 
  

(六)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做居民的楷模。 
  

第七条 居务决策和公开情况监督: 
  

(一)社区事务决策情况监督。居民委员会决策内容的科学性、决策程序的规范性以及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监督居民自治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及时纠正违规决策的行为;决策事项的公开是否全面、真实、及时、规范。 
  

(二)居务公开工作情况监督。对公开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居务监督委员会实施监督的程序: 
  

(一)收集意见。根据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部署的重点工作和社区决定的重大事项,围绕居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采取分片包干、全覆盖联系居民的方式,通过上门走访、个别访谈、设立举报箱等形式收集居民的意见建议。 
  

(二)提出建议。对收集到的问题和意见进行核实,及时向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提出监督事项及工作建议。 
  

(三)监督落实。对监督事项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发现的贪腐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社区党组织、街道纪工委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区纪委监委反映。居务监督委员会提出的整改纠正事项,由居民委员会抓好落实,对未纠正或纠正不到位的,可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四)通报反馈。通过公开栏、召开会议、个别反馈等形式及时通报反馈监督结果,每年向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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