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所法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11.7-11.13)_行政处罚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燃气所法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11.7-11.13)

信息来源: 区建设管理委 发布时间 202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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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行政处罚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22-11-13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2-11-13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建设管理委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其他类别(内容)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是否公示 信息事项
喜威(上海)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10000776666870W 李晓影 2620220003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气瓶的充装、存放和运输应当符合危险品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 根据《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燃气企业气瓶的充装、存放和运输应当符合危险品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喜威(上海)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气瓶的充装、存放和运输不符合危险品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涉嫌违反《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根据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建议立案查处。 根据《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燃气企业对气瓶和相关设备的管理不符合规定,或者未与监管信息系统联网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燃气供气许可证。 罚款 根据《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燃气企业对气瓶和相关设备的管理不符合规定,或者未与监管信息系统联网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燃气供气许可证。
喜威(上海)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虽然在得知公司员工存在更换液化气钢瓶塑封的行为后,立即开除涉事人员,但存在未落实公司对气瓶的相关管理规定,现拟处以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2 2022/11/3 2099/12/31 2027/11/3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113101130024524069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113101130024524069 对违反危险品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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