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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等四部门关于宝山区推进林业健康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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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1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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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二O一四年八月八日) 

宝府办〔201476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农委、区绿化市容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关于宝山区推进林业健康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宝山区推进林业健康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加强林业建设和管理,提升林地综合功能,推进林业健康发展,优化本区生态环境,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林业局等三部门制定的<2013—2015年本市推进林业健康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办〔201312号)精神和《上海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明确的目标任务,结合宝山实际情况,现制定本区推进林业健康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

一、指导思想

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以积极转变林业发展方式为主线,进一步优化林业发展空间布局,着力推进林业建设,强化林地养护管理,大力提升林地生态资源综合效益,不断健全促进林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机制,为建设宝山现代化滨江新城提供有力的生态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有效增加全区森林面积

根据市、区2010—2020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明确的目标任务,到2015年全区森林覆盖率应达到15%的指标,2013—2015年需建设森林面积2600亩,其中需新建公益林1700亩、改造疏林地700亩、建设经济果林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基地200亩。

(二)切实推进三防体系建设

根据《上海市林业三防体系建设规划(2013—2015)》有关要求,到2015年基本建成以现代智能化为重点的森林火灾监测体系、林业有害生物监测体系和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实现对全区林业灾害的全方位监测、有效防御和及时处置,有效保护林业建设成果,保障全区生态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不断推进林地持续健康发展

加强林地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养护管理,全面提升林地的生态功能。促进林业产业发展,推进综合利用。抓好本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本区生物多样性发展。

(四)大力提升林业科技发展水平

进一步加强林业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加大林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新品种、新科技、新装备在林业建设管理上的运用力度,充分发挥科技在林业发展和管理中的引领作用。

三、有关政策

(一)生态公益林建设

根据上海市生态公益林一次性1.2万元/亩的建设标准,由市财政补贴50%的建设资金,区财政承担35%的建设资金,镇财政配套15%的建设资金;涉及区级管理范围内的,建设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公益林建设按照《上海市生态公益林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进行实施。

(二)疏林地改造

根据上海市疏林地改造一次性5000/亩的建设标准,由市财政补贴50%的建设资金,区财政承担35%的建设资金,镇财政配套15%的建设资金;涉及区级管理范围内的,建设资金由区财政承担。疏林地改造按照《上海市疏林地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进行实施。

(三)经济果林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

经济果林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由市财政一次性定额补贴900/亩的建设资金,其余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自筹。经济果林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按照《上海市经济果林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进行实施。

(四)生态公益林养护管理

生态公益林养护管理补贴资金,根据区政府办公室转发的《宝山区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实施办法》(宝府办〔2013150号)和区农委、区绿化和市容局、区财政局印发的《宝山区公益生态补偿考核细则》有关规定进行补贴。

(五)经济果林双增双减项目

对在经济果林生产上使用推荐的商品有机肥、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果实套袋的,按实际购买使用数量,由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其中:每亩施用商品有机肥不超过1吨,由市财政每年补贴200/亩;农药每亩补贴为购买量的2/3,由市财政最高限额每年补贴120/亩;果实套袋,由市财政每年补贴100—150/亩,其中桃袋补贴100/亩、梨袋补贴130/亩、葡萄袋补贴150/亩、枇杷袋补贴120/亩。经济果林补贴,按照《上海市经济果林双增双减和果实套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进行实施。

(六)实施林业保险

对全区生态公益林实施保险,每年保费60/亩,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对经济果林实施保险,每年保费20/亩,由市财政补贴30%,区财政补贴40%,经营单位自筹30%。具体按照区农委、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2013—2015年度本区农业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宝农委〔20138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林业三防体系建设

根据市林业三防体系建设规划中所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和项目,以及事权、财权划分和管理要求,由市、区、镇共同推进建设。林业三防体系建设,按照《上海市林业三防体系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进行实施。

1.三防分中心建设

三防分中心用房建设,按照市林业局规定的建设标准,建设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区三防分中心设备配置,由市财政资金统一解决。

2.各类三防监测点建设

各类监测点用房建设,按照市林业局规定的建设标准,涉及到各镇管理范围内的,建设资金由区财政承担70%、镇财政配套30%;涉及到区级管理范围内的,建设资金全部由区财政承担。各类监测点设备配置,由市财政资金统一解决。

3.森林防火道路、隔离网建设

森林防火道路、隔离网建设,按照市林业局规定的建设标准,由市财政补贴50%的建设资金,涉及到各镇管理范围内的,建设资金由区财政承担35%、镇财政配套15%;涉及到区级管理范围内的,建设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4.其他防火设施建设

森林防火宣传牌建设,按照市林业局规定的建设标准,建设资金全部由区财政承担。

防火取水口、蓄水池建设,按照市林业局规定的建设标准,建设资金由财政一次性承担70%、镇财政配套30%

5.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哨及用道建设

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哨及用道建设,按照市林业局规定的建设标准,涉及到各镇管理范围内的,建设资金由区财政一次性承担70%、镇财政配套30%;涉及到区级管理范围内的,建设资金全部由区财政承担。

6.“三防队伍建设

护林防火队伍知识培训、实战演练费用,除市财政补贴外,全部由区财政承担。

各类监测点工作人员费用,由政府购买服务。涉及到各镇管理范围内的监测点工作人员费用,由市、区财政给予一定补贴,其余由各镇财政承担;涉及到区级管理范围内的监测点工作人员费用,除市财政补贴外,其余由区财政承担。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

(八)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建设

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的建设,按照市林业局规定的实施标准,建设资金由市财政一次性补贴70%,区财政承担30%。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建设,按照《上海市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建设管理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进行实施。

2013年度本区生态公益林建设、疏林地改造、经济果林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和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建设等项目,按上述有关政策执行。

四、具体要求

(一)各镇政府和相关单位作为林业建设管理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生态意识和全局意识,按照目标任务,加快推进,确保每年林业建设管理计划的落实。林业建设和森林资源管理成效纳入区对各镇的绩效考核内容。

(二)区有关部门、各镇要严格执行上海市基本生态网络规划和市、区两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加强规划与土地的衔接,注重林地建设管理项目的科学性和操作性。林业建设管理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建设程序,规范林业建设管理。

(三)区、镇林业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严格控制林地征占用。对批准占用公益林地的,建设单位所在镇要补建相应林种和面积,保持林地稳定。要大力推进林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应用,推动资源合理高效利用。

(四)要进一步加强区、镇两级林业站力量配备和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林业工作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要建立和完善与现代林业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等多方面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实施分类管理,搞好林业生态资源保护,充分发挥林业生态、经济和社会综合效益,促进本区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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