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八年十月十五日)
宝府〔2008〕10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宝山城市工业园区,宝山工业园区:
根据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调整本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复函》(沪发改价商〔2008〕011号)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实施意见》(沪房地资法〔2008〕551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新标准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但新标准实施前已签订征地费包干协议书并经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鉴证生效的征地项目仍按原补偿标准执行。
二、实施新标准后本区原属市37个常年蔬菜镇范围内等少数地块征地土地补偿费的原标准高于新标准的以原标准为基础增加20%;与新标准相比原标准提高幅度不到20%的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20%的幅度补足差额;新标准高于原标准20%的按新标准执行。
本区原属市37个蔬菜镇范围内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新标准执行。
经区政府批准的常年蔬菜地参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三、实施新标准后个别地块长期从事水产养殖或花木种植等产值(收入)相对较高的由镇、街道及宝山区城市工业园区根据实际养殖或种植情况核定其土地面积并在新标准的基础上再按不超过30%的幅度确定增加补偿。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附: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实施意见》
(沪房地资法〔2008〕551号)(略)
主题词:土地 征地补偿费 标准 调整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