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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府复字(2020)第1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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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行政复议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体       裁: 决定
  • 发布日期: 2021-03-10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1-02-18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司法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宝府复字(2020)第161号

 

申请人:蒋时银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10113381490669,以下简称《行政强制凭证》),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系争《行政强制凭证》。

申请人称:2020年10月26日16时11分左右,申请人驾车行驶在沪太公路沈沪路南约2米处,被交警要求出示行驶证配合检查。申请人错误地出示了一张机动车行驶证,但其后向交警解释并出示了正确合法的行驶证。交警草率地认为申请人犯有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的交通违法行为,且在不听取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的条件下,对申请人作出了系争《行政强制凭证》,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系争行政强制措施行为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合理行政原则。

被申请人称:2020年10月26日16时11分许,申请人驾驶号牌为沪XX挂的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沪太公路沈沪路南约2米处,因实施了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刘行派出所民警查获,后移交被申请人。同年11月18日,申请人至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并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并对申请人记12分后按照规定开具了系争《行政强制凭证》,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系争强制措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6日16时11分许,申请人驾驶号牌为沪XX挂的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沪太公路沈沪路南约2米处,被执勤民警发现有违法行为。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经调查,认定申请人实施了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的交通违法行为,遂于同年11月1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和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请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记12分。因申请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故被申请人于同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系争《行政强制凭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系争《行政强制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民警工作情况说明、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执法主体适格。

在办案过程中,被申请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及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合法。

本案中,申请人因实施了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的交通违法行为被被申请人处以罚款伍仟元、记12分的处罚,因申请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故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系争《行政强制凭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申请人关于系争行政强制措施行为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合理行政原则的主张并无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10113381490669)。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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