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宝山烈士陵园烈士纪念设施划定保护范围的批复
区退役军人局:
你局《关于宝山烈士陵园烈士纪念设施划定保护范围的请示》(宝退役军人局发[2024]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宝山烈士陵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二、宝山烈士陵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为:以陵园东南西北四方面围墙为界,按不动产证地籍图划定区域为限不做外延。
三、你局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防止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被非法侵占,保持烈士陵园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
宝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