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中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党组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中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党组议事规则(试行)》已经5月15日宝山区人民政府2018年第5次党组(扩大)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2018年5月21日
中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党组议事规则
(试行)
中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党组(以下简称“党组”)由中共上海市宝山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委”)批准设立,是政府中党的领导机构,在区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自觉维护区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为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区政府党组管党治党责任,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和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加强区政府党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 坚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二条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第三条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始终把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贯彻到区政府的全部工作中去。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自觉维护团结氛围,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区政府党组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第五条 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依法行政。
二、会务组织
第六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区政府党组成员出席;除研究党内事务外,一般应邀请非党组成员的副区长列席。
第七条 根据讨论研究事项涉及范围,可安排相关部门党组书记、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政府政策研究室主任及副主任、区政府法制办主任及副主任等列席。
第八条 党组会议原则上每2周召开1次。党组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到与会人员。会务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 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如对会议议题有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三、程序规范
第十条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成员提出,区政府办公室汇总,拟出安排意见,报请党组书记确定。
第十一条 党组会议议题须遵循《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规定。重点围绕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贯彻和部署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重要文件、会议精神、指示、决定、决议及上级领导的重要讲话等;全面加强区政府系统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通报研究区政府近期重要工作等方面安排议题。
第十二条 提请党组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应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在会前组织开展充分的调查研究、咨询论证等,形成具体方案。涉及相关单位的,应事先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党组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决定党内事项。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表决。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报党组书记签发。
第十五条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会议办理人员应及时将会议材料、记录、纪要等集中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参加会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有关材料要严格保管,杜绝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
四、决议执行
第十七条 党组会议对重要事项一经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跟踪督查工作。
第十八条 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由党组成员按分工组织实施,其他成员积极配合,抓好落实。党组成员在贯彻落实党组决定时,如遇新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组汇报,必要时提交党组会议研究。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区各集团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