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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集体农场开办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08-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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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08-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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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宝府办〔2008〕6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农委、区财政局拟订的《宝山区集体农场开办费补贴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宝山区集体农场开办费补贴实施细则

 

为了落实《关于转发〈关于推进农业集体规模经营的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宝府办〔2008〕3号)精神,扶持农场发展,促进农场开展多种经营,现对本区集体农场开办费补贴发放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一、发放对象

本区集体规模经营农场(专业合作社),符合《关于转发宝山区加快土地流转推进农业规模经营实施意见的通知》(宝府办〔2006〕61号)和《关于印发宝山区农业集体规模经营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宝府办〔2007〕49号)的相关要求,经区农委、区财政局确认,并已享受区财政农业集体规模经营补贴的农场。

二、发放原则

1、一个村只能建立一个农场,每个农场只能享受一次性的开办费补贴。

2、开办费将按两块内容给予补贴。一是根据经营规模给予一次性的30~40万元的基本补贴;二是鼓励农场开展多种经营,对实行多种经营的农场给予一定的特殊补贴。

三、发放标准

基本补贴:经营规模在300~500亩的农场(专业合作社,下同),补贴30万元;经营规模在500~700亩的农场,补贴35万元;经营规模在700亩以上的农场,补贴40万元。

特殊补贴:开展多种经营,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农场,根据项目投资情况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项目投资不超过10万元的按实补贴,项目投资超过10万元的最高补贴10万元,项目的实际投资以项目决算审价为准。如果项目已享受其它财政补贴政策的不能重复享受。

四、开办费用途

基本补贴的开办费用于小型农机和农具的购买;农田基础设施和仓库、场地的维修;购买农场职工的劳防用品;农场办公用品的添置。特殊补贴的开办费用于发展农场多种经营。

五、集体农场使用开办费的申请

区农委、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农场建设、管理、经营状况进行检查。凡检查合格的,由农场填制“专项经费用款申请表”(见附表)后报当地镇政府审核,当地镇政府审核后报区农委审批,区农委批准后报区财政局审定拨款。

六、开办费拨付方式

开办费由区财政局拨到镇财政所预算内账户,再由镇财政所直接拨到各集体农场。

七、多种经营要求

集体农场的多种经营主要是指:

1、粮食类农场发展蔬菜、果树种植,以及发展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产业;

2、蔬菜类农场发展养殖业以及农产品加工、配送产业;

3、林果类农场发展养殖业以及林果产品加工配送产业。

发展的多种经营必须对本区、本镇的农业发展起引导作用,其经营效益由区农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

八、监督和制约机制

区农委、区财政局将定期对开办费的使用进行检查,发现违反开办费使用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收回补贴的开办费。

九、本办法由区农委、区财政局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十、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农业  农场  补贴  实施细则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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