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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宝山区2004年度房屋拆迁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等事项的批复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0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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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政府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0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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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宝府〔2004〕68号


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你们上报的宝计管〔2004〕234号文收悉。根据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市物价局《关于2004年度本市各区县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等调整事项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4〕24号),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同意对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等调整事项如下:
  一、调整具体内容

区域类别
区域范围(乡、镇、街道)
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
土地使用权基价
元/ 平方米建筑面积
价格补贴
元/ 平方米建筑面积
A类
高境、大场(原祁连出外)、庙行
2713
400
B类
淞南
2430
400
C类
大场(原祁连)
1799
400
D类
杨行(含原宝山镇全部)、顾村、月浦(原盛桥除外)
1799
350
E类
罗店、月浦(原盛桥)
1246
350
F类
罗泾
1167
350
G类
长兴、横沙
930
300

  二、易地建房价格补贴标准
  根据《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时,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易地建房的价格补贴标准为26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实施日期及执行
  本调整内容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凡在本批准日之前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包括尚未完毕的拆迁基地),仍执行原标准。
  四、涉及具体、应用问题,由宝山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特此批复

主题词:房产 拆迁 标准 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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