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大行政决策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宝山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的合法性情况进行了审核,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文件修订主体
根据《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宝山区政府作为文件制定主体,符合法定权限。
我局作为承办单位,依法应提请区政府决策。
二、关于程序履行
我局启动《宝山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工作后,已完成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符合《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具体如下:
(一)公众参与情况:我局于2023年11月2日书面征求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建管委、区卫健委、区水务局、区房管局、区教育局、区绿化市容局等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建议,皆无意见;于2023年12月12日至2024年1月12日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在征询期内,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于2024年1月16日专项听取3位区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皆同意修订内容。
(二)专家论证情况:我局于2024年1月22日至1月23日邀请区人大代表、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新民、区政协委员、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荣、区发改委社会发展科副科长陈江岚等专家进行书面论证。专家组经过审核,没有修改意见。
(三)风险评估情况:我局从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4个方面进行评估,《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内容符合上位法,风险较低,总体可控,建议实施。
三、关于文件实体内容
《宝山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政策规定。
综上,《宝山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主体适格,内容合法,已按规定履行了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予以审查通过。
上海市宝山区审计局
202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