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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等四部门关于提高本区老年农民养老水平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0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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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0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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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宝府办〔2004〕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农委、区劳动保障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等四部门拟订的《关于提高本区老年农民养老水平的实施意见》已经2004年11月15日区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提高本区老年农民养老水平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四部门关于提高本市老年农民养老水平实施意见的通知》,进一步关心农民尤其是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关于提高本区老年农民养老水平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发放对象及标准
  (一)发放对象
  自2004年1月1日起年满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自2005年1月1日起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具有本区常住户籍、每月实际领取养老金低于75元的农业人员。
  (二)发放标准
  月养老金补贴的标准,以各乡、镇(含工业园区)实际发放的养老金为基数,不满75元的一律提高到75元。
  二、申领程序
  (一)符合申领养老金补贴条件的老年农民,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进行登记,村民委员会确认盖章后,报乡、镇社会保障中心。
  (二)符合申领养老金补贴的老年农民名单,由乡、镇社会保障中心进行核实,报送区劳动保障局。区劳动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汇总审核,经审核后,上报市劳动保障局和市民政局。
  三、补贴的发放
  (一)老年农民养老金补贴情况应列入村民委员会的村务公开内容。在发放养老金补贴前30天,对符合申领条件的老年农民进行事先公示;在发放养老金补贴后或年度末,对发放对象、标准等执行情况进行事后公示,接受村民的监督。
  (二)老年农民养老金补贴由乡、镇社会保障中心负责逐月发放到人。
  (三)年满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老年农民的养老金补贴自2004年1月1日起补发。
  (四)老年农民的养老金补贴从年满之月起发放;当老年农民的情况发生变更时,从变更的次月起作相应的调整。
  四、资金拨付及管理
  (一)老年农民养老金补贴的发放由乡、镇(含工业园区)组织实施。乡、镇(含工业园区)财政必须按补贴资金的总额按月及时足额划拨到乡、镇社会保障中心,由乡、镇社会保障中心逐月发放到人。
  (二)乡、镇社会保障中心必须单独设立老年农民养老金补贴银行账户,单独管理,并接受必要的审计。
  (三)区财政根据各乡、镇(含工业园区)情况对乡、镇(含工业园区)财政实行政策性支持,支持办法是按当期符合发放条件的人数进行计算(含市财政补贴)。长兴乡、横沙乡每人每月35元(含区政府办公室公文办理抄告单(2003)233号规定的补贴资金);罗泾镇、城市工业园区每人每月25元;其他镇每人每月10元。区财政支持的资金按季拨付到乡、镇(含工业园区)财政。本支持政策暂定至2007年12月31日止。
  (四)区农委、区劳动保障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要加强对有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农民受益。
  各乡、镇(含工业园区)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操作办法。

主题词:社会保障 养老 实施意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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