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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宝府复字(2023)第120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4-09-27
【字号
  • 所属类目: 行政复议
  • 主题分类: 司法
  • 体       裁: 决定
  • 发布日期: 2024-09-27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4-09-27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司法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复字(2023)第1203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1023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113001979124480,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1018日,申请人牌为XX的小型轿车停放在铁峰路出泰和路北侧约50。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按规定停车,对其作出系争《处罚决定书》,罚款200元。申请人认为,停车位置系自家门口,未阻碍交通、未影响行人通行,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系争《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310181451分许,车牌为XX的小型普通客车停放在铁峰路出泰和路北侧约50处,实施了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发现,并进行贴报。同年1023日,经审理,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系争《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处罚决定。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作系争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10181428分许,车牌为XX的小型普通客车停放铁峰路出泰和路北侧约50处,被执勤民警发现。执勤民警当场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同年102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处理并缴费被申请人经审查认定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第二款的规定,于同年1023对申请人作出了系争《处罚决定书》,罚款2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系争《处罚决定书》、电子警察信息、违法记录详细情况、执勤民警工作情况、现场照片、执法记录仪视听资料

本机关认为: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执法主体适格。

在办案过程中,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及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本案中,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案发时申请人实施了系争违法行为。申请人关于停车位置系自家门口,未阻碍交通、未影响行人通行的申辩主张,并非其实施系争违法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系争《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113001979124480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202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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