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宝山区工业园区内工业投资项目引入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2005年3月22日区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予印发,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宝山区工业园区内工业投资项目 引入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目的)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加强宏观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优化本区的产业结构和投资结构,形成产业集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土地利用方式,促进本区有限的土地、水、环境、能源、劳动力等资源的集约、优化配置,优化投资环境,推动工业园区化战略进一步实施,提高投资项目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依照《上海工业产业导向和布局指南》、《上海产业用地指南》、《上海产业能耗指南》、《关于鼓励工业项目向宝山工业园区集中的若干意见》等政策,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区范围内所属或拟注册登记于本区的企业、组织、投资自然人(含国外、境外投资者),拟在本区市、区级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内,通过新征用出让土地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而进行的新建、扩建、迁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于本意见。区财政投资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和其它非工业类投资项目,按其它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实施主体、项目评估组) 各工业园区所属开发公司为实施主体,以自行评估或委托区工业投资项目评估组评估的形式,对要求进入工业园区的项目进行甄选,并将评估结果提交所在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供决策参考。 区工业投资项目评估组分为重大项目评估组和一般项目评估组。 重大项目评估组:由区政府有关领导以及区计委、区外经委、区经委、区建委、区规划局、区房地局、区环保局、区劳动保障局、区招商局等职能部门和邀请的公用事业单位及部分高校、科研机构的有关专家组成,组长由区政府领导担任。重大项目评估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招商局主要领导兼任。 一般项目评估组:由区计委、区外经委、区经委、区建委、区规划局、区房地局、区环保局、区劳动保障局、区招商服务中心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和邀请的公用事业单位及专家组成。 第四条 (分级评估) 根据“批项目、核土地”的原则,实行按项目用地面积进行分级评估的办法。 (一)用地面积30亩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工业园区按评估内容自行评估。 (二)用地面积在30—200亩之间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工业园区委托区一般项目评估组组织评估。 (三)用地面积在200亩以上(含200亩)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工业园区委托区重大项目评估组组织评估。 未通过一般项目评估组评估的项目,经项目所在工业园区申请,可委托区重大项目评估组复议。 第五条 (评估内容) 涉及国家、上海市的有关规划、土地、环保、产业方面的政策法规为基本评估内容;涉及宝山区、所在工业园区的规划、土地、环保、产业、就业等方面的政策内容为重点评估内容。 (一)基本内容。 1、项目拟选地址必须符合工业园区规划的功能定位,与已建、在建和其它待建的企业或项目具有相容性,必须符合国家、市有关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厂区绿化率等指标要求。 2、产业产品定位、生产设备选择必须符合国家、市制订的产业政策、产业布局及行业准入标准。 3、项目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工业园区土地利用规划,必须符合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和产业集聚的原则;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市产业用地的有关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建筑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等规定;供地方式必须符合国家、市、区制订的有关政策。 4、环境保护与治理必须符合国家、市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标准和要求。 5、能源、水资源消耗必须符合国家、市制定的产业能效的有关规定。 (二)重点内容。 1、国家、市鼓励发展的行业、产品和工艺技术。 2、改造、使用存量资产的项目;吸纳本地区劳动力比例较高的项目。 3、对贯彻“三个集中”原则必须迁建的工业园区外老企业。 4、科技含量高、投入强度大、产品附加值高、产业链长、劳动密集型的机械设备制造业、信息产业、生物医药产业、环保类产业和符合本区主导产业的精品钢延伸产业、船舶制造配套延伸产业、“一区一品”的集装箱制造业等产业、产品投资项目。 第六条 (细则编制) 区计委按照本意见,根据政策依据,针对评估内容,编制相应的评估细则,以具体明确各评估指标、评估程序等。 工业园区开发主体应根据本意见及相关细则,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七条 (各方义务) 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投资者可参照本意见对项目投资予以把握和决策。决策前可先行主动征询有关方面的意见,再进入评估程序。 工业园区开发主体应按本意见进行招商选资,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不与项目投资者签订合同。自行评估时,亦可先行征询区各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各工业园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属开发公司根据所在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的决策意见,将评估合格项目的项目评估意见会签表、项目核准及备案材料、项目选址地形图、项目合资或合作合同、董事会决议,报区相关投资主管部门进行核准或备案(包括转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并作为区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依据。 区计委、区经委、区建委、区规划局、区房地局、区环保局、区劳动保障局等相关职能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要对通过评估的项目提供规范、高效的服务。土地管理部门应优先落实解决评估合格项目的用地指标。管理、服务工作情况,由区监察委会同区招商服务中心办公室等部门负责督促检查。 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各部门职能,明确本意见相关的审查内容、审查程序、审查时限,并予以公开。 第八条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区相关投资主管部门对工业园区内工业投资项目评估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对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项目评估的,项目核准、备案部门可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备案;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附则) 本意见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
主题词:工业 投资项目 评估机制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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