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
推进本区“十三五”期间养老机构
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进本区“十三五”期间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8年6月22日
关于推进本区“十三五”期间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2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十三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6〕70号)和《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本市养老服务设施统筹建设资金管理与使用的通知》(沪民福发〔2018〕19号)精神,加快推进本区养老机构建设,满足多层次机构养老服务需求,现就推进本区“十三五”期间养老机构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确保总量,扩大供给
要推进《宝山区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落地,继续加快养老机构建设,各街镇要根据“十三五”末户籍老年人口的预测情况弥补养老床位缺口,重点推进保基本养老机构建设项目落地,满足社会养老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对已建成的保基本养老机构,无特殊情况不得注销歇业。如确需注销,须经过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二)优化布局,科学定位
要优化养老机构区域布局,实现养老设施的城乡均衡配置,结合地区人口特征和发展导向,引导新增养老设施向需求集中区域配置。对养老床位缺口大的街镇,要优先落实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并确保完成保基本养老床位建设指标,促进全区养老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区域平衡。养老机构服务人群定位要考虑科学性,要将有限的土地、房屋资源用于广大普通百姓支付能力可及的机构养老服务。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要按照上海市和宝山区民政局有关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管理的规范要求执行。
(三)合理选址,依规发展
养老机构选址要综合考虑机构布点的合理性、合规性,对于非养老用地,特别是利用工业厂房等改建养老机构的,要按照“六个统筹”原则,由区政府统筹安排。要坚持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合理确定养老设施的类型、规模。对于利用104产业区块外工业用地或租赁集建区内的存量建设用地开办养老机构的,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前提下,可通过城市更新方式盘活存量用地,完善用地相关手续。对于符合规划的新增养老设施用地应提前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经营模式办理土地供应相关手续。按照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相关经济指标,确保用地性质、权利人不得变化,不得违规改变建筑的实际用途。
(四)完善功能,提升服务
要完善养老服务机构的设计和专业照护功能,重点发展面向失能失智老年人的专业照护、康复服务。同时,设立养老机构要事先考量其机构运营方的专业能力和公益理念,努力提升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公建养老机构委托社会力量运营应按有关要求执行(详见附件)。对长期服务设施不达标、管理不规范、服务质量低下的养老机构要建立退出机制。
二、主要目标
根据近几年本区60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的增长速度,预计至2020年末,本区60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将达到38万人左右,按市政府关于每百位老人不少于3.5张养老床位的要求,至2020年末本区养老机构床位应不少于13300张。
各街镇要根据市、区两级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要求,结合本辖区60岁以上本区户籍老年人口的实际增长情况,至2020年末,按照辖区内养老机构床位数不少于辖区内本区户籍老年人口3.5%的要求,完成养老机构床位建设任务。其中保基本养老床位数不少于辖区内户籍老年人口的2%。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主要由政府投资举办。
三、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充分认识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随着我区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我区养老服务供给总体不足的矛盾将日益凸显。全面完成本区“十三五”期间养老机构床位建设的目标,是全区各街镇的应尽职责。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是本区养老服务发展和养老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强化责任意识,根据本区“十三五”期间养老机构床位建设总体目标,落实建设项目。养老床位尚有缺口的街镇,要优先完成保基本养老床位建设指标,已有建设计划的,要加快推进工程进度,确保在“十三五”期间竣工。
(二)确保“应保尽保”
要更好地发挥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在提供基本养老公共服务中的功能和作用,努力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应保尽保。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达到相应照护等级的基本养老保障对象,由户籍所在街镇按照“兜底保障、适度普惠、公开公平、协调均衡、应保尽保”原则提供相应的基本养老公共服务。
(三)强化考核机制
要将养老机构床位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区政府对各街镇的考核,采取年度目标考核与五年规划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建立过程管理机制,确保各项目标完成。要落实规划要求,各街镇要对照《宝山区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及本辖区2020年末本区户籍老年人口预测情况,制定养老机构年度建设计划,确保项目落地。
根据沪府办〔2016〕70号和沪民福发〔2018〕19号文件关于“未完成养老床位建设任务的区,按照每床55万元上缴统筹建设资金”的规定,本区至“十三五”末如未完成养老床位建设任务,须按照每床55万元标准向市政府上缴统筹建设资金,上缴资金将由未完成养老床位建设任务的街镇分担。
附件:公建养老机构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的有关要求
附件
公建养老机构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的有关要求
根据《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的指导意见(试行)》(沪民福发〔2017〕29号)文件精神,公建养老机构委托社会力量运营有以下要求:
一、定义
公建养老机构委托社会力量运营,是指通过合同的方式,将街镇政府或相关政府部门投资兴建或者租赁改造的养老机构交由社会组织或企业运营的模式。
二、基本要求
(一)履行公益职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的公建养老机构主要用于提供养老基本公共服务,要实用适用,避免铺张豪华。
(二)确保资产安全。公建养老机构委托社会力量运营,应当做到产权清晰,保持土地、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性质。运营方不得转包转租,或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防止资产流失。
(三)注重专业提升。吸引具有先进管理理念、专业服务团队和优良服务品质的主体来运营公建养老机构,调动运营方积极性。
(四)加强监管规范。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的管理机制,规范运营行为,提升服务质量。
三、运营方确定
(一)组织实施。由投资兴建或租赁改造养老机构的相关政府部门或街镇(以下简称“政府建设方”)制定实施方案,进行需求分析和可行性论证,以社会招投标或者其他国家相关规定允许的方式,选择具备相关资质的社会组织或企业作为运营主体(以下简称“社会运营方”)。
(二)社会招投标。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政府建设方依照法定程序,依法进行社会招投标。
(三)投标人资质。投标人应当具有专业养老机构管理经验,有与承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服务团队和注册资金,社会信誉良好。
四、权责要求
(一)设施设备。政府建设方应为社会运营方提供符合上海市地方标准《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DB31/T685-2013)、相关行业标准和符合实际运营需要的设施和设备,且不应以任何名义向社会运营方收取租金等费用。
(二)服务对象。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的公建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主要服务养老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对象。
(三)服务收费。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的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按照本市关于保基本养老机构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服务收费标准可由政府建设方和社会运营方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合理设定。区民政部门要会同区物价等部门,对社会运营方的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
(四)风险保障金和维护发展资金。政府建设方可根据设施设备维护更新、抵御运营风险、保障服务等需要,在委托协议中明确设立风险保障金和维护发展资金,用于该设施的可持续发展。
(五)优惠扶持。社会运营方按相关规定申请各项运营补贴,以及水电气等价格优惠及相应税费减免等。
五、监督管理
(一)及时上报。政府建设方在与社会运营方签订合同后的30日内,将招标情况、相关合同文件向主管的区民政部门报备。
(二)加强资产管理。政府建设方要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对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的养老机构的财务状况等进行定期审计。
(三)制订应急预案。政府建设方要制订社会运营方异常退出时的风险防控应急预案,确保妥善安置服务对象,并做好善后事宜;风险发生时要迅速将情况向区民政局、区政府报告,并依法启动对社会运营方追责的法律程序。
(四)合同变更或者终止。变更或者提前终止运营合同的,社会运营方与政府建设方应当进行事前协商。在双方协商一致并形成变更合同或者终止运营合同之前,应履行原有合同规定。
终止合同的,政府建设方应当在合同终止60日前向主管的区民政部门提交终止合同情况报告及入住对象安置方案。双方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算,妥善做好资产和账目交接。
变更或者终止合同后30日内,政府建设方应当将相关材料向主管的区民政部门报备。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