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府复字(2021)第39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_行政复议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宝府复字(2021)第39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2-11-16
【字号
  • 所属类目: 行政复议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体       裁: 决定
  • 发布日期: 2022-11-16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2-11-16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司法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宝府复字(2021)第393

 

申请人:江苏喜逗食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举报上海哆瑞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3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对上海哆瑞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依法查处并书面回复处理结果;要求被举报人书面道歉。

申请人称:被举报人所运营的中起食品饮料招商网在未取得申请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以申请人名义在网站宣传其他公司的产品。被举报人的行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其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对此不予立案,其不服该处理结果,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1年9月13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件,反映被举报人在中起食品饮料招商网上误把属于诸暨市优莱客食品商行的爱挑逗食品包装放置于申请人名下,致使申请人被诉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承担20万元经济损失。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的行为涉嫌虚假宣传,请求依法查处。

收到举报线索后,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6日至被举报人位于宝山区真陈路1000号1幢XX室的地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地址为注册地址,未查见被举报人在该地址从事经营活动。经联系被举报人法定代表人黎旭,得知该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为安徽省安庆市经开区兴叶路远达写字楼XX室。另经查询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申请人举报所称的中起食品饮料招商网(网址www.5999.tv),ICP备案主体为安庆哆瑞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皖ICP备2021003076号-3,审核通过日期:2021年5月27日。根据被举报人所作陈述和提交材料显示,2018年9月10日,中起食品饮料招商网ICP备案主体由郑州永盈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被举报人,2021年5月27日,其ICP备案主体由被举报人变更为安庆哆瑞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举报所称的网站产品信息发布于2012年8月27日,当时网站ICP备案主体并非被举报人。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8日对被举报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通过平台短信向申请人反馈举报处理结果。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1913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系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行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要求依法查处。被申请人收到举报线索后,于同年916日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被申请人经调查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举报人存在举报所称的违法行为,遂于91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同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上述决定,并建议申请人向被举报人实际经营地址所在地进行举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举报信息登记表及附件、不予立案审批表、举报处理情况告知截屏、网页查询截屏、现场笔录及照片、电话录音记录、ICP备案变更记录查询单、后台管理系统查询截屏、被举报人企业信息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主体适格。

被申请人于2021913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经调查取证后于2021年91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于同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举报办理结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案中,根据被申请人调查获取的证据,不能证明被举报人存在举报所称的违法行为,故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并无不当。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1年918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25

  • 文件预览

  • 附件下载

  • 相关文章

当前页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