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七年九月三日)
宝府办〔2007〕5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大帮困助学力度,缓解本区高中阶段困难学生家庭的经济压力,经2007年8月15日区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同意,对《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等三个部门关于本区进一步做好高中、大学阶段困难学生帮困助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宝府办〔2006〕54号)中高中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标准进行调整,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教育部门对本区城乡低保家庭、特殊困难家庭子女就读于本区普通高中、区重点高中、市重点高中的,学费减免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学期400元、500元、600元,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二、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主题词:民政 学费 减免 调整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