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和食品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朱佳韵与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等事宜的劳动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2025)办字第450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朱佳韵与你单位上海龙和食品有限公司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你单位上海龙和食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朱佳韵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2月1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15469.74元;
三、对申请人朱佳韵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