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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市医保局】关于开展本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关心关爱行动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医保局 发布时间 202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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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22-10-12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2-10-12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医保局

原文链接:http://ybj.sh.gov.cn/qtwj/20221020/4d06f6487a13475a8e4506de852ac5b7.html

关于开展本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关心关爱行动的通知沪医保待遇发〔2022〕34 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特殊对象失能老人的关心关爱,本市组织开展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关心关爱行动,通过建立完善相应工作机制,优先提供评估和护理服务,全面提升对特殊对象失能老人的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90周岁及以上的超高龄老人;

(二)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老人和三级智力、三级精神的残疾老人(以下简称重残老人);

(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人;

(四)60周岁以上低保家庭成员和特困人员。

二、关爱服务内容

各区医保、卫生健康、民政部门及街镇按照各自职能,对上述特殊对象失能老人,优先开展评估、优先提供服务、优化衔接转介,全方位加强关心关爱和服务保障。

(一)优先开展评估对特殊对象失能老人申请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各区可组织定点评估机构,优先安排上门评估,优先开展评估录入、集体评审及出具评估报告等评估工作,减少老人的评估等候时间。

(二)优先提供服务。对于超高龄老人和重残老人,定点评估机构可适当缩短其评估等级的公示期直至免于公示,在确保客观公正的同时,让确有服务需求的老人优先享受到护理服务。

(三)优化衔接转介。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做好特殊对象失能老人评估后的护理服务衔接,第一时间联系老人及其家属,安排有经验的护理服务人员上门制订服务计划。各区应加强对特殊对象失能老人的服务跟踪,对老人变更评估等级、变更服务类型、变更服务机构、暂停及恢复服务等需求,做好衔接转介,确保服务不断不乱。

三、分层分类保障

各区应优先关注特殊对象失能老人中的重点人群,确保关爱服务项目精准匹配、保障到位。

(一)超高龄老人和重残老人

各区应优先为95周岁及以上老人和重残老人安排上门评估,优先开展评估录入、集体评审及出具评估报告,其评估结果免于公示;同时优先安排服务,并做好衔接转介。

对于90-95周岁的老人,如原已有评估等级且为5-6级的,其期末评估结果亦可免于公示。

(二)百岁老人

100周岁及以上的百岁老人,申请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其评估结果可按失能等级2级先行予以确定,并由其所选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直接提供相应照护服务,实现评估和护理服务的即申即享

百岁老人及其家属可在即申即享基础上,自由选择是否需要进一步开展上门评估。对仍需上门评估的,由定点评估机构按本市有关评估规定继续做好评估安排。

(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人

各区应优先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人安排上门评估,优先开展评估录入、集体评审及出具评估报告;优先安排服务,并做好衔接转介。

(四)60周岁以上低保家庭成员和特困人员

对于60周岁以上低保家庭成员和特困人员及其他特殊对象失能老人,各区可结合实际情况,依据各自服务能力,灵活安排相关优先服务,统筹做好关心关爱服务,并不断完善各项保障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推进。各区医保、卫生健康、民政部门要服从所在区疫情防控总体安排,统筹疫情防控和服务工作,充分依托各街镇、居(村)委力量,指导辖区内各定点评估机构、护理服务机构精准匹配服务,有序组织推进,确保关爱服务应享尽享、群众满意。

(二)优化服务供给。各定点评估机构、护理服务机构要认真落实关爱服务要求,加强服务力量配备,强化从业人员关爱意识,建立完善优先服务的工作机制,切实提升特殊对象失能老人的满足感、幸福感。

(三)完善经办服务。市区医保经办部门、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要优化系统支撑,做好身份标识,畅通信息渠道,完善经办服务。加强对疫情常态化下特殊对象失能老人的关心关爱。积极推动重度失能老人等特殊对象评估申请便利化。各区可在此通知基础上,细化组织实施关心关爱行动,让失能老人更有获得感。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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