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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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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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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1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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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宝府〔201490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主要是全部使用区财政预算资金、各类政府专项资金、政府举债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区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基本建设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下拨各类专项补贴资金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区审计局依法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根据市审计局授权对本区组织实施的市级财力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协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下拨各类专项补贴资金的建设项目进行专项检查。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受托建设管理单位,下同)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施工、勘察、设计、动拆迁、监理、招投标、采购、供货等单位应当接受必要的延伸审计。

第五条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过程中,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审计。

第六条区审计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通过政府集中采购等方式, 建立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备选库建立办法另行制订。

第七条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费用支付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审计费用由区财政安排。按规定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约定在工程结算款中代扣。

第八条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财务监理等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不得参与同一项目的审计。

第九条受托社会中介机构或受聘的专业人员作业过程和工作质量受区审计局指导和监督管理。指导与监管办法由区审计局另行制订。

第二章 审计实施方式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实施方式:

(一)区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预算执行和决算组织审计;对区财政资金投入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重大建设项目,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决算进行跟踪审计;根据需要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二)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未列入区审计局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和其他相关费用,原则上由区审计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建设交通委等部门从备选库中共同选定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委托审计。区监察局对委托过程进行监督。区审计局与受托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总体框架协议和项目委托审计合同。

(三)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和其他相关费用,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从备选库中选择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委托情况抄送区审计局备案。

(四)区审计局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结果保留抽审权。

第十一条对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以及其他特定事项的建设项目,也可由区审计局直接组织审计。

第三章 审计监督内容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关注下列事项:

(一)项目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

(二)项目法人、资本金、招投标、承发包、合同、监理等建设管理法规制度执行情况;

(三)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项目概(预)算编制、审批、调整、执行情况;

(五)项目资金来源、到位、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

(六)项目征地、动拆迁费用支出情况;

(七)项目建设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转出投资、待核销投资、尾工工程投资及结余资金情况;

(八)项目所需设备、材料采购和管理情况;

(九)勘察、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招标代理、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和收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情况,以及工程质量管理和项目进度管理情况;

(十)项目各种税费计提和缴纳情况;

(十一)项目债权、债务情况;

(十二)项目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和明细表的编制情况;

(十三)项目在经济、社会、环保等方面的投资效益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区审计局履行审计职责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区发展改革委应将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安排及调整情况,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抄告区审计局;应将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批复抄告区审计局。

区财政局应将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预算及调整情况,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抄告区审计局;将年度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在每年710日、次年110日前抄告区审计局;根据审计报告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等事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抄告区审计局。

区建设交通委应将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批复抄告区审计局;并定期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抄告区审计局。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区审计局开展审计工作,如实反映项目建设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和电子数据;负责召集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施工、供货等单位相关人员配合审计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投标文件以及与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施工、供货等单位签订合同中,列明政府投资项目按本办法实施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合同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建设单位拨付政府投资项目进度款一般应控制在合同价的80%以内,不得突破合同价的90%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将项目实施情况及时通报区审计局,督促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并在完备审计必需资料后,提请区审计局组织审计。建设单位负责人对报送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为了进一步强化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建立由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交通委、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部门组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区审计局牵头。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部门列席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审计相关工作,通报审计情况,研究解决审计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实现职能部门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之后,及时研究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人,排出整改时间表,2周内向区审计局作出书面答复;原则上应在60日内整改完毕,并将审计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区审计局。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将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或重要问题以及整改情况,纳入与审计事项相关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八条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交通委、区财政局、区监察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充分运用审计结果,并及时向区审计局反馈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第十九条区发展改革委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依法依规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投资政策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等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提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的意见和措施;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区审计局。

第二十条区建设交通委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依法依规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招投标管理、建筑市场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等法律法规的有关问题,作出相应的调查处理处罚,并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的意见和措施;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区审计局。

第二十一条区财政局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根据审计结果办理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和决算审计;依法依规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财政财务法规制度和投资控制方面的问题,作出相应的调查处理处罚,并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的措施;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区审计局。

第二十二条区监察局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依纪依法受理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依纪依法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和违反行政纪律行为,开展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并督促有关部门完善制度和加强管理;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区审计局。

第二十三条区审计局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对审计中发现的相关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的问题,应当区分情况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审计结果,或者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和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有关主管部门在审计运用中的主要职责: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督促有关建设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并在对相关行业、建设单位管理和监督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区审计局。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应当在建设单位内部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将整改计划和整改结果报告区审计局;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区审计局;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区审计局对本区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国有事业组织投资项目的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试行办法>的通知》(宝府〔20111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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