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宝山区黄浦江沿岸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3月20日区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黄浦江沿岸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宝山区黄浦江沿岸开发建设的管理,确保开发建设活动规范、有序,依据《上海市黄浦江两岸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黄浦江两岸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宝山区黄浦江沿岸开发区域范围内的规划、建设及其相关的开发管理活动。 宝山区黄浦江沿岸开发区域范围是指:宝山区行政管辖区域内逸仙路4000号(上海闸北发电厂)以北、军工路——逸仙路——同济路——泰和路——牡丹江路——淞宝路——塘后路——海江路——宝东路以东、宝杨路以南至长江和黄浦江边的沿江区域,陆域面积359.2公顷,岸线总长10公里。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宝山区黄浦江沿岸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区浦江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宝山区黄浦江沿岸综合开发的组织领导。 宝山区黄浦江沿岸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浦江办)是区浦江开发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宝山区黄浦江沿岸综合开发的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的具体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海市黄浦江两岸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浦江办)的指导。 本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开发管理原则) 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确定的黄浦江两岸功能转换、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按照统一规划、综合平衡、集中管理、分步实施的原则组织实施宝山区黄浦江沿岸的开发建设。 第五条 (规划编制) 宝山区黄浦江沿岸的规划应当符合上海市黄浦江两岸总体规划。 宝山区黄浦江沿岸协调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规划局会同区浦江办组织编制。 宝山区黄浦江沿岸协调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以方案征集或方案招标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的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的控制性详规应当包括城市设计。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对初步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评议。 第六条 (规划审批和公布) 宝山区黄浦江沿岸协调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局审批。 经批准的宝山区黄浦江沿岸协调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予以公布。 第七条 (规划调整) 宝山区黄浦江沿岸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修改。确需改变规划的,由原组织编制单位提出修改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八条 (规划控制) 宝山区黄浦江沿岸规划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定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报市规划局审批。区规划局受市规划局委托承担宝山区黄浦江沿岸开发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 第九条 (权属调查) 宝山区黄浦江沿岸规划区域内的土地、房屋等权属由区房地局会同区浦江办负责调查,并将初步调查结果交区浦江办备存;由区浦江办负责组织专项工作机构按照初步调查结果进行核实;规划区域内土地、房屋等权属单位应配合区房地局、区浦江办的权属调查工作。 第十条 (开发计划) 宝山区黄浦江沿岸开发规划区域的开发计划由区浦江办会同区房地局、区土地储备中心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 宝山区黄浦江沿岸开发规划范围内土地储备,依据《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由区政府委托区土地储备中心统一储备,或与市政府委托的土地开发机构联合储备,但市政府委托土地开发机构直接储备的土地除外。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计划) 按照经批准的黄浦江两岸总体规划,由区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区浦江办、区房地局编制土地储备计划,经宝山区政府批准,并征求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市浦江办意见后报市房地资源局,纳入上海市土地储备计划。 第十三条 (土地前期开发) 宝山区黄浦江沿岸开发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前期开发,由区土地储备中心征求区浦江办的意见后,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组织实施。土地前期开发具体包括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收购、建筑物拆迁安置、构筑物拆迁安置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十四条 (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 宝山区黄浦江沿岸开发规划范围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按照市、区分工组织建设,其中区属建设的,由区浦江办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有关建设标准委托建设单位进行建设;设施建成后按照分级和属地管理原则,由区浦江办协调落实管理责任单位和部门。 宝山区黄浦江沿岸开发规划范围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竣工验收时,应通知区浦江办参加。 第十五条 (公共环境建设标准) 宝山区黄浦江沿岸开发规划区域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上海市规定的黄浦江两岸公共环境建设标准。根据上海市规定的标准,区浦江办会同区有关部门可以制定本区的黄浦江沿岸公共环境建设标准。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 宝山区黄浦江沿岸开发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出让,由区房地局、区土地储备中心对规划范围内经营性项目土地使用权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出让,具体出让办法按照国家和上海市土地使用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用地控制) 区房地局对黄浦江沿岸规划范围内的存量房地产使用改征用出让和转让补地价的建设项目实行用地变更控制,区房地局在正式受理上述申请前征求区规划局和区浦江办意见。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管理) 宝山区黄浦江沿岸开发规划范围内,建设单位仍然按照一般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程序,由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受理和办理各项手续。 受市规划局委托,区规划局按照受托范围在审批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选址、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前,应征求市、区浦江办的意见。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 区浦江办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开发建设活动依法进行查处。各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应及时向区浦江办通报。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 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划、房地、建设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由规划、房地、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范围和有关规定处理。 对有关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由违法者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综合 规范性文件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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