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卫计人事(2015)114号),为配合本区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建立水平合理、分配透明、管理规范、正向激励的绩效工资分配制度,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1、标化核定,科学合理。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绩效工资分配与社区卫生服务目标任务和基本项目实施紧密衔接,充分考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医养结合”职能任务后工作的现实情况,对社区医务人员目标任务予以标化核定,在核定的标化工作量内,结合质量考核,实施相匹配的薪酬分配。
2、量质兼顾,注重绩效。在根据基本项目标化工作量合理核定工作负荷的基础上,引入质量考核体系,将人员收入分配与考核结果相挂钩。通过量质结合,兼顾数量与效率,统筹诊疗服务与健康管理。
3、正向激励,动态调整。根据功能定位、工作负荷、服务质量、服务效果,在本区建立社区医务人员薪酬水平合理增长的长效机制下,保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合理劳动价值,激发主动服务积极性。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本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15年在编在册人员。
三、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1、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按照本市关于绩效工资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和总量核定办法及沪卫计人事(2015)114号《关于完善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沪卫计人事(2015)114号)精神核定可分配总量。
可分配总量=Σ(标化工作量×标化工作量单价)×质量系数。
(1)标化工作量。按照《关于本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项目标化工作量指导标准》,由卫生计生部门确定。
(2)标化工作量单价。标化工作量单价=人均薪酬×在岗职工人数÷标化工作总量。
标化工作量单价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调整。
(3)质量系数。质量系数是效率内涵、运行质量、社会成本、家庭医生服务、公共卫生服务等指标的评价。通过质量系数对可分配总量进行负性控制,是确保激励效率、保证服务质量和行为规范的重要手段。效率内涵指标一般包括每执业医师门急诊人次、每执业医师出院人次、门急诊复诊率等;运行质量一般包括医疗事故发生率、抗菌药物使用率、注射药物使用率等;社会成本一般包括门诊病人月均费用、住院病人床日费用、住院病人床日药费;家庭医生服务指标一般包括家庭医生签约率、签约居民维护率、特殊人群规范服务率等;公共卫生服务指标一般包括慢性病管理、传染病管理、孕产妇管理等。
2、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核定的可分配总量内,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考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强度、功能定位、工作质量、效果评价和地区差异,分别核定可分配总量。
四、绩效工资的分配
1、可分配总量扣除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以及本市保留的不纳入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后,余额为绩效工资。
2、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分为岗位津贴、工作量津贴两个部分,一般按月发放。各单位不得在另外设置子项目。其中,岗位津贴全市统一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分别按照专业技术(含医生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技术工人、普通工人四类岗位分别制定统一标准。工作量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单位可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强度、责任、数量、质量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
3、各单位应制定绩效分配办法。完善内部考核制度,在考核的基础上,根据岗位特点,探索多元化的内部分配方式。
(1)单位主要领导。由宝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对主要领导的岗位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结果确定其绩效工资水平。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平均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
(2)家庭医生。实行责任目标年薪制。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家庭医生建立契约关系,在确定责任目标的基础上,明确与之相适应的收入预期,体现家庭医生合理劳动价值,激发家庭医生主动服务活力。具体流程为:
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据工作职责和任务确定每位家庭医生的责任目标;
②核定完成责任目标所对应的预期薪酬;
③制定详细的考核标准和细则,加强过程控制;
④以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为基础实施薪酬分配。家庭医生助理考核由家庭医生负责,考核结果与分配挂钩。
(3)其他医务人员。实行基本加计量考核薪酬制。即以工作数量为基础,以质量效果为评价计发绩效工资。具体流程为:
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不同医务人员类别和不同岗位的服务项目进行标化;
②确定单个标化工作量的薪酬值;
③制定质量考核标准,并进行定期考核;
④根据实际完成数量和考核结果进行分配。
3、各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并在本单位公开。
4、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5、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核定的可分配总量内提取一定的统筹额度。用于单位主要领导的分配和年终考核优秀单位的奖励。
五、国家和本市津贴补贴项目、标准的处理
1、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以及原工资构成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纳入绩效工资总量,不再另行发放。
2、原本市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含国家出台的项目、标准,本市提高标准的部分),包括地方职务(岗位)津贴、医保补贴性工资、地方生活津贴、八类地区工资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物价补贴、伙食补贴、回族等少数民族物价补贴和郊县工作津贴、婴儿牛奶补贴、中夜班津贴、住房提租补贴、夏令补贴、增收节支奖、节编奖(包干工资)、书报费、年终一次性奖金中的地方职务(岗位)津贴部分,以及单位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奖金等项目,予以取消,水平归并,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3、国家规定发放的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粮油补贴、医疗卫生津贴、卫生防疫津贴、护龄津贴、政府特殊津贴,以及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选派青年志愿人员赴云南扶贫补贴、选派干部赴西藏等省市补贴等项目和标准继续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六、相关政策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所聘岗位和工作年限的确定办法,按照2006年国家工资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口径执行。达到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标准表规定工作年限,且年度考核累计五年合格及以上的人员,可从达到规定年限的当年1月1日起,执行相应的岗位津贴标准。
2、在国家规定出台前,军队转业干部暂按其现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津贴标准。
3、岗位变动的人员,从岗位变动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绩效工资。
4、经批准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人员,按其国家岗位工资对应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津贴标准。
5、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间,按其所在岗位系列最低档岗位津贴标准的60%执行;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执行初期工资期间,按其所在岗位系列最低档岗位津贴标准的70%执行。其他新聘用人员,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按其聘任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岗位津贴标准执行。
6、职工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受开除公职处分除外),岗位津贴全额计发;受取保候审、行政拘留、强制戒毒、强制收容教育等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处罚的,在处罚期内,停发岗位津贴;停职审查的,在接受审查期间,暂缓发放岗位津贴,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确定如何发放。
7、职工在病假、事假、哺乳假期间,其岗位津贴计发比例,参照国家有关病假、事假、哺乳假期间计发基本工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经费保障
宝山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八、组织实施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职能部门根据市有关文件和本意见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绩效工资的实施工作。
1、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好相关工作的指导,核定本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绩效工资总量;区财政局做好实施绩效工资后的人员经费使用与“收支两条线”的监管,加强会计核算管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绩效工资实施的各项工作。
2、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完善各类人员的考核机制,制定本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建立科学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办法要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并向家庭医生、全科医生和一线人员适当倾斜。
3、各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要进一步规范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收入分配收支进行专帐管理、分账核算,各单位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作为人员薪酬分配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项目。在核定的可分配总量外不得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职能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一经查实违反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其他
本意见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宝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宝山区财政局
201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