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宝府办〔2014〕7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修订的《宝山区住宅修缮工程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宝山区住宅修缮工程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宝府办〔2012〕39号)同时废止。
宝山区住宅修缮工程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本区住宅修缮工程的建设管理,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和《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3〕6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住宅修缮工程的实施及其建设管理。
第三条(管理部门)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住宅修缮工程的具体管理。
区建设交通委对住宅修缮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综合协调管理。区绿化市容、质量技监、卫生、人防、气象、公安等部门以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信息等市政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各自职责,负责相关设施设备的修缮、改造和维护的管理。
第四条(实施单位)
住宅修缮工程项目要选择具有相关工作业绩并拥有监理、造价等专业人员的单位或者项目管理公司作为实施单位。享受政府补贴资金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在征求工程项目所在地业主和居委会意见后选择实施单位;业主自筹资金实施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业主自行或者委托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代为选择实施单位。
第五条(工程实施管理流程)
(一)计划立项
实施住宅修缮工程的项目,由业主(指房屋所有权人或者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委托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向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享受市财力补贴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上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立项;享受区级财力补贴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初步立项后,报区发展改革委正式立项,汇总后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其他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出具备案证明,汇总后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二)修缮方案确认与公示
修缮工程计划确定后,实施单位会同业主、物业公司等相关专业单位共同确认修缮科目。实施单位据此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查勘设计或施工设计,并编制修缮实施方案(修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修缮养护科目、工程概预算、资金来源、安全质量风险评估、安全质量等防护费用及措施、工程周期等内容),报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审核后,向业主和居民公示并征询意见。
需要进行房屋安全、质量等检测的,实施单位委托房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后,将检测报告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并依据检测报告编制修缮实施方案。
修缮实施方案报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审核后,向实施范围内业主公示并征询意见。修缮实施方案经实施范围内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方可进行工程报建。需动用维修资金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还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符合《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及相关程序和要求。
(三)修缮工程报建
由实施单位填报《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住宅修缮工程)》,并准备工程报建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向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经审核后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编码和《上海市建设工程建管程序告知单(住宅修缮工程)》。
(四)开工审核
实施单位按照工程报建告知要求,完成施工单位等承发包手续,并签订施工(包括分包)和监理等合同。在实施开工前,填报住宅修缮工程审核单,向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报施工、监理等合同备案和开工审核,经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实施单位方可组织实施。
住宅修缮工程及相关防护措施等存在潜在安全和质量风险的,实施单位可委托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组织设计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评审。
享受市财力补贴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完成开工审核后,上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进行复查;其他项目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组织抽查。
(五)竣工备案
住宅修缮工程结束,以及施工单位完成验收自评,监理单位完成复验评定,实施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物业公司、业主、居委会、居民代表和相关管理部门等共同完成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和移交接管后,实施单位向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享受市财力补贴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后,上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并接受复查;其他项目接受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组织的抽查。
(六)审价决算
住宅修缮项目应当委托专业审价审计单位进行工程审价和财务决算审计。享受市财力补贴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的审价审计单位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指派,实施单位将审价审计报告报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汇总后,上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第六条(工程建设相关管理要求)
(一)工程招投标
1.住宅修缮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招标。
2.投标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具有与建设规模相对应的资质。施工单位应具备三级或三级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监理单位应具备乙级或以上资质。(2)具有住宅修缮的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3)未发生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
3.参与住宅修缮工程的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持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必须到岗履职,不得以挂名形式出现。
4.招投标过程中如有虚假招标、串通招标、恶意竞争和挂靠借用企业资质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该投标单位当次中标资格和以后参与本区住宅修缮工程的投标资格。
(二)工程合同
住宅修缮工程承发包双方要签订承发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实施单位要向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需要实施项目分包的,要向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办理分包合同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要定期开展检查,发现与合同备案信息不相符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要责令施工单位停工并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将处罚信息报区建设交通委录入企业诚信手册,作为企业参与其他住宅修缮工程施工招投标时的依据之一。
(三)工程材料
住宅修缮工程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要符合国家、行业、本市地方标准。鼓励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用于住宅修缮工程,严禁使用列入国家、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禁限目录的材料。施工单位应对进场材料进行报验,监理单位要对报验材料进行进场检验签证,需要复试的要见证取样复试,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要对辖区范围内的住宅修缮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定期进行现场抽样,委托专业单位出具检测报告,并将结果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对存在不合格或者假冒伪劣材料的,除要求整改外,还应依据相关规定,对实施单位、施工单位和材料供应商等予以处罚。
(四)工程质量
住宅修缮工程实行“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勘察设计等单位应加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现场服务。施工单位要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施工管理的各项制度,保证工程质量。监理单位要加强对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住宅修缮工程质量标准,按照《房屋修缮工程技术规程》和国家、本市有关工程技术规范执行。
(五)工程安全
住宅修缮工程施工单位对施工安全负责,监理单位对施工安全承担监理责任。实施单位负责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各参与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要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施工现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工地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各类违章行为。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要向项目负责人反馈,及时整改,并向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报告。
施工单位要执行《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要求,按照施工方案、技术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并认真落实通过监理等审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质量防护措施。对存在危险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确保施工安全。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过专业的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消防安全
住宅修缮工程执行《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严格动火制度,设置消防分区,并接受消防部门的管理。对消防部门提出的问题和隐患,要认真整改。
(七)文明施工
住宅修缮工程执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实施单位和施工单位要结合工地现场的实际情况,针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便民措施、小区安全巡逻值班制度、材料统一堆放、施工或者危险区域的警示标志、减少施工扰民行为、加强工地宿舍管理等,制定文明施工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八)各有关单位职责
1.实施单位职责
(1)制定、征询、公示和完善住宅修缮方案,对有重大隐患的工程项目做好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工作;(2)根据要求,依法依规办理各项住宅修缮工程手续,实施单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承发包手续,并签订施工(包括分包合同)和监理等合同;(3)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管理,定期主持召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居委会、居民代表等共同参加的工作例会,做好会议记录,定期上报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对工程安全质量负责,落实专人作为修缮工程的安全员,加强对工地现场安全施工的监管,定期至各修缮工程现场进行安全巡查并形成检查报告,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应要求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要责令其马上停工,并报告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4)做好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时划拨给施工单位,并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审价审计部门做好审价决算等工作;(5)认真牵头开展群众工作,实施“十公开”制度,文明施工,对于业主和居民意见及时处理,做好定期回访和意见反馈等工作。
2.工程监理单位职责
(1)工程监理单位按规定切实落实施工现场的监理责任,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2)参与前期修缮科目和工作量确认等工作;(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4)向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定期书面报告及执行快报制度;(5)对于工程现场中的各类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对安全质量隐患和问题,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或整改并书面报告实施单位,制止无效时,要及时报告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6)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签证及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控制等工作。
3.施工单位职责
(1)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管理
施工现场应建立现场负责人制度、安全员制度,项目经理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实施现场管理和监督。开工前,落实所有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具备用火、用电等操作规程。施工过程中,现场配备充足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加强用电器及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加强工棚、仓库、材料堆放场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制定专项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每日对现场进行质量和安全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并将情况报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实施单位或工程监理在对施工单位所承担的修缮工程检查中发现问题,要求整改或暂停施工的,施工单位要无条件执行。
(2)严格建筑材料质量管理
施工单位要对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负责,保证建筑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区修缮管理部门按每10万建筑平方米至少一次抽样批次(修缮工程单个小区大于10万平方米,以小区为一个抽样批次),对辖区范围内的住宅修缮工程的主要材料定期进行现场抽样,委托专业单位出具检测报告,结果报送市修缮技术部门备案。对于存在不合格或假冒伪劣材料的,除要求整改外,还要将实施单位、施工单位和材料供应商名单及有关情况报市、区建设交通委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3)落实文明施工管理
施工单位要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建立和落实文明施工工作,做到文明施工、不扰民;做好施工现场垃圾处理,做到垃圾日产日清;施工现场张贴施工告示,施工前事先告知居民具体施工日期及其有关情况。
4.物业管理单位职责
物业管理单位要提供房屋的相关资料,参与工程的全过程管理,落实专管员做好施工期间的现场管理和施工队伍的对接。加强施工期间的现场巡视,配合协调工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要做好房屋的现场监测,并对房屋现状和变化情况进行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七条(群众工作要求)
实施单位在编制和公示修缮实施方案时,要认真听取业主和居民意见,不断优化方案,坚持“便民、利民、少扰民”的原则。实施单位要建立“十公开制度”,并在住宅修缮现场设置公告栏,接受业主和居民的监督。“十公开制度”内容为:居民意见征询结果公开,修缮科目和内容公开,施工队伍公开,监理和设计单位公开,主要材料公开,施工周期公开,文明施工相关措施公开,现场接待和投诉电话及地址公开,开工审核情况公开,竣工验收移交结果公开。
住宅修缮工程实施后,要充分重视业主和居民的评估意见。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要建立和完善住宅修缮工程的居民满意度回访和测评制度,由居民参与评定和反馈住宅修缮工程的质量和效果。对业主和居民提出的问题和反映不满意的地方,要及时进行总结并跟踪整改。同时,要汇总分析,作为相关管理、实施和施工等单位的考评评估依据。
第八条(监督管理)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要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履行辖区内的住宅修缮工程的管理职责,确保管理的全覆盖。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在对修缮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工作时,对不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的项目,有权采取监督检查、责令整改、停工、停止使用、重新验收、通报批评等措施,使用政府补贴资金的项目可通报财政部门停止资金拨付,并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相关处罚。
第九条(投诉建议)
住宅修缮工程接受社会监督,962121房管热线将负责受理市民对住宅修缮工程各类违规行为以及涉及工程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等的投诉举报,并做好跟踪处理、核处回复工作。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现场要张贴接待和投诉电话及地址。
第十条(其他规定)
拆除重建、加高加层、增加面积等成套改造工程及其他涉及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修缮工程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纳入建设部门管理范围。
对住宅或者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住宅维修养护项目投资额低于100万元(含)的,应纳入区财政投资小型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范围。
居住类优秀历史建筑或者文物建筑的修缮工程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居住类房屋应急抢修的修缮工程,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实施日期及解释)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本意见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意见如与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不符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