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朴蔚然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靳雨荷与你单位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2026)办字第149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自朴蔚然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靳雨荷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期间工资人民币32000元;
二、被申请人自朴蔚然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靳雨荷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16000元;
三、对申请人靳雨荷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