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吾优吾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蒋林兵与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等事宜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2025)办字第113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蒋林兵与被申请人上海吾优吾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7月22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上海吾优吾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蒋林兵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0000元;
三、对申请人蒋林兵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