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0113环罚公告〔2025〕1号
上海兴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1月14日对你单位转移固体废物出上海市贮存、处置,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案发出沪0113环罚〔2025〕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要求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由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沪0113环罚〔2025〕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的要求,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