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石博、钱建峰、王安环、陈江、伍如俊、陈敏委员:
您及其他联名委员提出的《关于优化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建议》收悉,对提案中提到的“加强宣传教育,普及放生知识;增强法治意识,强化日常监管;疏堵融合管理,规范放流行为”等建议与市农业农村委、市民族宗教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等8部门联系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水域放生(增值放流)活动的意见》(沪农委规〔2023〕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高度契合。
现答复如下:
一是明确监管责任,强化监督管理。牵头建立公共水域放生(增殖放流)管理协调联动机制,负责辖区内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监督管理。计划依托“一网通管”管理平台,将增殖放流工作纳入属地网格化监管系统,形成区、镇监管合力。
二是完善工作机制,实施分级报备制度。要求放生人员在放生前主动向水域沿岸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放生(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并接受监督检查。
三是加强巡传引导,规范有序放生。针对放生方式、物种名单和水域场所等内容积极开展科普宣传活动,增强市民群众公共水域生态保护意识,规范放生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