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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完善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0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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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政府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0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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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宝府〔2004〕1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宝山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宝山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和宝山区监察委员会拟订的《宝山区完善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监管工作意见》已经2004年7月5日区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宝山区完善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监管工作意见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区的企业改制和重组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精神,积极推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以创新为动力,以制度建设为抓手,加强对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国有集体资产的合理流动。按照建立国有集体资产两级三层监督管理体制要求,落实出资人责任,规范国有集体产权交易行为,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依据国家《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国有集体产权的出资人及职责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区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授权,履行区属国有、城镇集体资产出资人职责。
  镇(乡)集体经济联合社资产管理委员会为镇(乡)集体资产出资人代表,镇(乡)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授权,履行镇(乡)集体资产出资人职责。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组织代表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履行出资人职责。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负责其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乡、镇、街道、各企业主管委、办、局是所属企业改革的责任主体,集团公司是其下属单位改革的责任主体。
  二、关于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的程序
  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一般国有集体产权转让事项须经责任主体批准同意;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须预先报区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涉及重大国有集体产权转让事项(区级集团公司、医院、学校、重要路段的商业、服务业、房地产设施等),须经国有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研究审议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集体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国有集体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的工作程序:做好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可行性研究,对职工安置事项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依照批准程序,经批准同意后,开展清产核资、审计、资产评估,发布征集受让方公告、选择受让方,进行产权交易。
  改革工作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区有关文件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规范要求,实施本系统单位的改制和重组工作。国有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持有国有集体产权的企事业单位为转让主体方,应按照产权转让批准程序和工作程序实施国有集体产权转让。
  三、关于完善区域产权交易的平台,公开国有集体产权交易
  按照守法、有利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进一步开展国有集体产权转让规范化、透明化、公开化工作。
  上海市联合产权交易所是国家国监委批准的第一家全国性产权交易机构,集国有集体资产有序流动、科技和资本的连接、外资进入的通道、市场价值发现、多层次资本市场探索五大功能。
  区产权经纪公司是上海市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单位,主要接受区域内产权所有者的委托,代理产(股)权的转让。区产权经纪公司要借助市联合产权交易所的平台,主动为区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做好各类服务工作,并在市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指导下,逐步实施产权转让市场定价方式。
  四、关于加强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工作的行政监察和聘请监督员
  加强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国有集体产权转让过程中政府两级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监督转让进场,检查操作程序,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查处违规违纪,加大源头防范和治理工作力度,促进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和监察部门将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作为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工作的特邀监督员,并对产权交易工作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
  五、关于建立通报制度,加强沟通和交流
  建立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工作通报制度,增强信息沟通和工作交流,形成合力和高效。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工作通报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国有资产管理和监察部门牵头,责任主体、镇(乡)监察、资产管理部门参加,由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会同产权经纪公司通报产权交易情况,对产权交易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专题探讨和研究。定期上报产权交易信息,由产权经纪公司和责任主体按要求每月向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产交办)报送产权交易情况的统计资料,并为两级政府的监察、信访等部门提供完整的产权交易资料备查。国有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每季向监察部门提供区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情况的统计资料。
  镇(乡)人民政府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建立镇(乡)集体产权转让工作的通报制度,促进集体产权转让工作的不断完善和规范。

主题词:经济管理 产权转让 监管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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