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冶新月浦置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0年12月1日提出的核发《河道临时使用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号:2010-088)现已审理完结。经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及南月浦塘的运行管理要求。本机关决定:
一、为支持中冶尚园商品住宅项目建设,同意你单位在南月浦塘设置临时排水口,临时使用河道。
二、临时使用范围:该项目临时排水口共一处,设置于南月浦塘南岸蕰川路道路中心线西侧70米处,管径500毫米。
三、临时使用时间:自批准之日起至2011年12月20日。如需延期,你单位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四、临时使用期间,你单位应当接受区水务部门的监督管理,对施工期间产生的工程泥浆水上清液和雨水进行有效处理,达标排放,严禁将施工期间生活污水排入河道,确保所在河道的防汛安全和水体质量。
五、在进行临时排水口设置前应将有关排水口设置技术方案和施工方案报我局申报办理施工许可证,并在设置完毕启用前报区水利署备案。
六、临时使用期结束,你单位应封堵临时排水口,恢复河道护岸原状并通知水务部门进行验收。
七、施工前请建设单位报月浦水务管理所,并由水务管理所负责日常监管工作。如有违反有关规定,违规排放,则由水务管理所负责封堵,并报水政管理所予以行政处理。
上海市宝山区水务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