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职能部门、执法中队、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财政资金高效、规范使用,健全大额度资金管理机制,现就大额度资金使用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单位(部门)一次性资金支出在1万元以下的资金安排,经单位(部门)负责人审定后实施;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资金安排(如涉及项目的,根据项目的资金安排,单位或部门需提出书面申请),经镇分管领导审定后实施。
二、单位(部门)一次性资金支出在5万元(含)以上,30万以下的资金安排,单位(部门)需提出书面申请,报镇分管领导审定,并经镇长审批后实施。
三、单位(部门)一次性资金支出在3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安排,单位(部门)需提出书面申请,报镇分管领导审定,并报镇长审批,经镇集体讨论决定后实施。
四、单位(部门)运行过程中日常发生的大额资金(如工资、奖金、社保支出、民生保障等)不属于本办法范围;如涉及财政预算外资金的安排与调整,按照镇“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执行。
五、财政投资工程类、服务类、货物类项目按照《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月浦镇财政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操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货物类项目:5万元以下的资金安排,供应商由单位(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经镇分管领导审定后产生;5万(含)以上,30万以下的资金安排,供应商需通过三方比价产生;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资金安排,供应商需通过邀请招标产生。
六、镇监察办、财政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若发现未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或故意规避本办法对同类资金拆分支付的现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本办法由镇财政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原2018年3月10日下发的《月浦镇行政事业单位大额度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8日